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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登記的房地產存在違法加建、擴建、改建等,且規劃土地監察機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而當事人拒不履行的,將不予登記產權!』昨日,深圳市法制辦公布了由市規劃國土委起草的《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簡介最新動態]登記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並公開征集市民意見。有異議的市民可於8月15日前來函(深圳市福中三路市民中心西座C5080,郵編518026)或通過電子郵箱linj@fzb.sz.gov.cn告知。
七種情形或不予登記產權
據記者了解,現行的《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登記條例》1993年7月1日施行,也是深圳市人大獲得全國人大『授權立法』以後審議通過的第一部特區法規。條例的出臺,使深圳在全國最早實行『房地合一』的產權證制度改革,結束了深圳登記機構、權利證書二元化的局面,並在全國最早確立保護房地產物權。
但時隔18年,該條例即將面臨全面修訂。根據該條例修訂草案,擬對7種不予以登記產權的情形予以明確。其中,最值得關注的是『申請登記的房地產存在違法加建、擴建、改建等違反規劃、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情形,規劃土地監察機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當事人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也將不予以登記產權,這無疑對違建給出明文法律約束。
而其他六種情形則包括『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形式要求的;申請人與其提交的申請材料記載的主體不一致且不關聯的;申請人不能夠提供合法、有效的權利來源證明文件或者申請登記的內容與有關材料證明的事實或者登記簿記載的內容不一致且不關聯的;申請登記事項與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決定相衝突的;利害關系人提交證據證明房地產權屬爭議在訴訟、仲裁或者行政處理中的,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有任一情形都將不予以產權登記。
房地產坐落名稱變化也需作變更登記
房地產變更登記的情形則包括:房地產權利人姓名或者名稱發生變更的;房地產坐落名稱或者房地產名稱發生變更的;房地產用途、面積發生改變的;在權利主體不變的情況下,土地或者房屋的基本登記單元發生分割、合並的;土地使用權期限變更的;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經批准續期使用的;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之間調撥資產及資產重組的;共有房地產分割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登記為配偶一方的房地產增加另一方為共有人的,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等。
此外,條例修訂草案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應當對建築區劃內依法屬於全體業主共有的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等房屋一並申請登記,登記機構在登記簿上予以記載,不頒發房地產證。
而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後,對已辦理預告登記的預售商品房不再為房地產開發企業頒發房地產證。
偽造產權證涉犯罪將追刑責
條例草案還用較大篇幅對各方的法律責任給予規定。其中,使用非法印制、偽造、變造的房地產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申請房地產登記的,登記機構將予以收繳;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登記機構一方,如果對申請人提交的房地產權屬證書及登記證明的真實性和其他材料的齊備性、各申請材料之間的關聯性和一致性、申請登記事項與登記簿記載事項的一致性未盡到合理審慎職責,造成損害的,將根據其過錯程度在損害中所起作用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登記機構賠償後,可以向造成登記錯誤的人追償。
登記機構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貪贓枉法的,將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草案最後強調,待條例實施後,地下空間、海上構築物等不動產登記也將參照條例執行。(記者/張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