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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2008年9月,張女士從某房產開發公司領到新房鑰匙。由於自家在外地做生意的原因,直至2009年10月,她才騰出時間開始裝修新房,由於自己的期望很高,張女士花費十多萬歷時三個多月把新家裝修一新,同年12月搬進新房。這新家裝修得既別緻又舒適,張女士覺得自個兒的生活越過越甜,可舒心日子沒幾天,煩惱來了。2010年6月,張女士裝修不到半年的新房頂面開始出現大面積脫落,嚴重影響一家人的正常生活。在多次投訴要求解決房屋質量問題未果後,無奈的張女士於2010年9月搬離居住僅半年多的新居,並將房產開發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
開庭審理過程中,被告某房產公司辯稱張女士所購買的房屋頂層脫落原因並不明確,不應確認是其銷售房屋的質量問題。同時,雙方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的房屋保修期時間已過,被告並不承擔賠償維修責任。
西青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爲:張女士和房產開發公司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房產開發公司對所賣出的房屋在保修期內應當承擔修復責任。被告明知涉案房屋存在質量問題仍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故應承擔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原告張女士提供關於修復、租賃房屋等相關證據事實清楚,具有真實性和合法性,遂判決被告某房地產開發公司賠償原告張女士相關損失費用共計22350元人民幣。
律師分析
房屋在保修期內出現質量問題,業主應當積極主動地聯繫開發商或委託物業聯繫開發商,開發商應當儘快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維修義務,不要無故拖延修復時間,在發現開發商違約的情況下,需儘快通過法律途徑維權,將自己的損失降至最低!
案例的解析與深層探討:房屋出現質量問題時,我們可以注意到,由於商品房爲特殊的商品,我們在維權的過程中,可能還會出現爲了維護自己的利益,要求退房的訴訟請求,在這裏給大家總結一下房屋可以退房的要件,供大家參考。
法定退房要件有:
一、開發商缺“證”,導致合同無效
開發商必須證件齊全才能蓋樓、賣房。如果開發商證件不全,就屬於違法操作,與買房人簽署的合同屬於無效合同。
二、開發商沒經購房人同意變更設計
發生開發商未經購房人同意而擅自變更房屋戶型、朝向、面積等有關設計的情況,購房人可以依據合同約定要求開發商退房。
三、無法得到貸款
如果開發商提供的資料顯示出不具備公積金貸款條件,購房人因此而不能取得公積金貸款,購房人就可以要求退房。
四、房屋質量嚴重影響使用
根據司法解釋,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前期施工原因導致房內空氣質量差),購房人可要求退房並要求開發商賠償損失。
五、開發商把房子抵押
如果開發商在出售房屋之前就把所售房屋抵押,或賣給購房人後,又把房子抵押給他人,購房人查明後,可以要求退房。
六、房屋面積誤差超過3%
如果交房時房屋的實測面積與簽約時暫測面積的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購房人可要求退房並要求退賠利息。
七、延遲交付房屋
一般超過三個月開發商還不能交房,在事先合同明確約定的情況下,購房人就可以要求開發商退房,並要求雙倍返還訂金或支付房款利息。
八、拿不到產權證
由於開發商的原因,買房人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無法得到產權證,如約定此條件可退房,買房人就可以要求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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