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上,表決通過了《鄭州市房屋登記條例》,《條例》對申請新建商品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應當提交的材料給予明確的規定,同時對小區的會所、游泳館、幼兒園等物業登記在誰名下的問題進行了更清晰的規定。
《條例》規定,根據規劃和居住區公建配套標準建設,未計入共用建築面積進行分攤的房屋,符合登記條件的,登記爲房地產開發企業所有;物業服務用房、共有設施設備用房及其他依法屬於全體業主共有的房屋,符合登記條件的,登記爲全體業主所有。 (記者王晉晉實習生李婭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