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昆明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日前修改和完善了《昆明市新建住宅項目供電設施工程費標準》,從今年7月3日起,市區新建房需交納供電設施工程費,交費標準爲:商品住宅(含公建設施)4kW/戶(90平方米以下)到10kW/戶(151平方米)115元/平方米,保障性住房4kW/戶(90平方米以下)爲88元/平方米。該項費用將計入房屋建設成本。
據介紹,《昆明市新建住宅項目供電設施建設管理辦法(試行)》從2007年6月1日起試行至今已3年,與之配套的《昆明市新建住宅項目供電設施工程費標準(試行)》也試行了3年。爲適應現代新昆明建設,市發改委決定對其進行修改完善,形成的《昆明市新建住宅項目供電設施建設管理辦法》已於2011年3月7日市政府第3次常務會通過,將於7月3日起施行。新《辦法》對原收費標準也進行了部分調整,調整後的《昆明市新建住宅項目供電設施工程費標準》現已報經市政府同意。
新《標準》將適用範圍由昆明主城四區、呈貢新城、空港開發區擴大爲,凡在昆明市行政區域範圍內取得規劃許可的新建住宅項目,包括商品房、保障性住房、住宅區內配套建設的公共設施用房和經營性用房的供電設施建設管理和運行維護的工程,均應交納供電設施工程費。
市發改委價格處相關人員介紹,新標準最大的變化是係數的調整,每提高1kW供電容量的收費標準提高10%。具體標準爲:二類高層住宅10層至18層按多層住宅收取標準以1.1係數計收。一類高層住宅(19層至32層)按多層住宅收取標準以1.3係數計收。開發小區容積率低於1的項目和開發小區面積低於2萬平方米的項目收費標準均以1.1係數計算。
此外,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混合建設的項目,供電設施工程費按商品房標準計收;住宅建設單位因場地狹小要求採用地下站供電並使用小型化設備,配置成本又較高的,收取標準按1.1係數計收;同一新建住宅項目同時符合兩個以上係數標準的,按高的係數標準計收。
同時,要求供電部門對尚未實施“一戶一表”的老舊住宅小區用電戶,應加快改造和改裝進度,逐步實現“抄表到戶”管理。(首席記者楊世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