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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市建交委和市工商局共同制定的新《天津市居民住宅供用熱合同(按面積計費)》,從2011年6月1日起執行。與之前使用的供熱合同相比,新合同細化了供熱單位和用熱戶各自的權利和義務。首次提出用戶不得排放和取用供熱系統內的熱水,一經發現供熱單位有權停熱,並要求用熱戶給予經濟賠償;用熱戶如私改房屋結構,遮擋供熱設施造成室內溫度不達標的,將自行承擔責任。
新合同規定,用熱戶應在當年12月31日前按面積熱費標準將供熱採暖費一次性全額支付給供熱單位;如遇氣溫出現特殊低溫情況,供熱單位應按市政府的決定提前供熱和延期停熱;在供熱期內,用熱戶安裝供熱設施的臥室、起居室溫度應當不低於18℃的標準。在供熱期內,經測量,用熱戶室內溫度低於合同約定溫度,超過24小時仍未解決的,應退還用熱戶相應部位、相應天數、相應比例的供熱採暖費,不足24小時部分不計算天數。具體比例爲:低於標準2℃以內的,退還比例爲10%;低於標準在2℃-6℃之間的,退還比例爲50%;低於標準超過6℃的,退還比例爲100%。供熱期內,供熱單位提供24小時值班服務,及時處理用熱戶反映的供熱問題。因設備發生故障等原因需暫停供熱時,應及時告知用熱戶,並採取補救措施等。
此外,新合同中還規定了用熱戶按合同約定交納供熱採暖費以及細化了供熱單位和用熱戶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如供熱單位不能開具財稅部門統一印製的採暖收費票據,可拒交採暖費。用熱戶不得排放和取用供熱系統內熱水。用熱戶有下列行爲之一造成室內溫度達不到標準的,由其自行承擔責任,造成其他用熱戶溫度也達不到標準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1、改變房屋結構或者室內供熱設施的;2、遮擋散熱器影響供熱效果的;3、排放和取用供熱系統內熱水的;4、擅自安裝其他設施影響供熱效果的。
因供熱單位原因,未按照我市供熱期規定供熱的,按未供熱天數雙倍退還供熱採暖費。不足24小時的,按1天計算。因供熱設施故障或停水、停電等外部原因造成停熱的,按停熱天數退還供熱採暖費。不足24小時的,不計算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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