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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試行)》(下簡稱《辦法》)日前出臺,將於今年8月1日起施行。“該《辦法》是全國第一個以政府令形式出臺的住房保障辦法”。河北省住建廳副廳長曲俊義表示,從《辦法》上升到政府令,這是一個質的轉變。它是我省住房保障的綱領性主體法規,除了對規劃建設、申請准入、使用與退出等住房保障工作作了全程的制度規定外,還對騙購、騙保等如何處罰都作了明確規定。
亮點解讀
對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要應保盡保
《辦法》首度明確城鎮住房保障,是指通過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及發放住房租賃補貼和給予政策支持等方式,向符合條件的城鎮住房困難家庭及新就業職工、外來務工人員(以下統稱城鎮住房困難居民)提供救助和扶持,以保障其享有基本的居住條件。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投資建設、給予政策支持或者通過其他途徑籌集,限定面積、租金標準和銷售價格,向符合條件的城鎮住房困難居民出租、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質的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實行應保盡保。
《辦法》規定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保障性住房房源,可以通過新建、改建、購買、長期租賃、社會捐贈、依法收回、收購等多種途徑籌集。產權存在爭議或者糾紛、存在質量安全隱患或者不符合保障標準的房屋,不得作爲保障性住房房源。
設區的市、縣(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建立保障性住房房源管理制度。保障性住房的地段、戶型、面積、價格、交付期限和保障對象等信息應當及時向社會公佈。
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採用集中建設和搭配建設相結合的方式建設。
申請城鎮住房保障應符合五條件《辦法》還詳細規定了申請城鎮住房保障應該符合的條件:
具有當地戶籍或者在當地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達到規定年限的外來務工人員;
家庭財產總額及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不超過當地規定的財產限額及收入線標準;
在當地無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設用地或者無自有住房,或者雖有自有住房,但住房面積低於當地規定的住房保障面積標準;
家庭成員提出申請時未在當地和國內其他地區享受住房保障;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另外,在外地有住房建設用地或者自有住房的,可以申請租賃保障性住房,但不得申請購買保障性住房及住房租賃補貼。
《辦法》明確同一戶籍上的多個核心家庭可以分別申請城鎮住房保障,但申請家庭成員不能有重疊。符合條件的成年子女可以作爲共同申請人一併申請。
《辦法》規定設區的市、縣(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對納入城鎮住房保障範圍的申請人,提供住房保障或者進行輪候,輪候信息應當向社會公開。對符合條件的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應當優先出租或者出售保障性住房,並享有優先選擇出入方便、樓層較低住房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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