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日前,我作為買方與杜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塘沽某房屋中介公司提供居間服務。三方簽合同前,中介公司告訴我可以從銀行按揭貸款15年。簽訂合同後,銀行答復我實際只能貸款10年。貸款期限的變化,導致首付款、每月還款額度增加,擾亂了我的資金計劃。中介公司該擔什麼責任? 瀚洋律師事務所郭培詩律師:《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條規定:“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貸款事項是訂立合同所涉及的重要條款,中介公司有如實告知的義務。中介公司對於買方的貸款事項應當先諮詢銀行等相關部門,謹慎從事,為客戶提供准確的信息。因此,該中介公司未盡完全告知義務,屬於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記者杜紅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