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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0日星期五瀋陽市中級法院
將自家院子出租,沒想到10年後,自家房子被改了名。
1995年曹女士花4萬元,買下了蘇先生的一套農宅。由於中間人是親戚,所以房屋遲遲沒有辦理過戶。
1999年8月,某公司找到曹女士,想租用曹女士的院子,給通訊公司建移動發射塔。最後公司付2.3萬元給曹女士,土地租賃期限爲20年,曹女士把房產證抵押給公司。
2008年4月,曹女士拿回房產證時,發現房屋已經不再是蘇先生的名字,而被改成王某(政茂公司原副總經理)。曹女士認爲是公司偷着辦理了假的房產交易契約書,於是告上了法庭。
在一審判決中,曹女士勝訴。但是某公司表示不服,表示曹女士當初在買房時並未進行過戶手續,所以曹女士無權進行起訴。曹女士表示,當初由於自己的大意,遲遲沒有辦理房屋的過戶手續,又因爲自己太容易相信人,輕易地把房產證交給別人,所以纔有瞭如今的官司。
釋案:信任不能替代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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