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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優法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 趙亞輝
離婚時的房產爭議主要在於如何認定該房產的權屬問題,算不算共同財產,夫妻雙方是否對房屋擁有完全所有權。這些都是離婚案件中房屋爭議的主要問題和矛盾所在。
1.雙方離婚時,爭議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因爲房屋權屬尚未最終確定,所以此類糾紛應當儘量組織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無法解決的,人民法院也只能就該爭議房屋現實的使用問題作出處理。至於真正的歸屬等問題,還必須要在符合法律規定條件時,才能最終確定。
2.對於已經取得所有權的房屋,雙方發生爭議的。在實踐中主要集中在房改房等通過福利政策取得的房屋上。當事人購買帶有一定福利性質的房屋時,所支付的費用要遠遠低於房屋的市場價值。這種大量存在,一方於婚前由所在單位分給,婚後由於房改等政策,以夫妻共同財產名義購買的房屋,產權證往往由單位直接辦在本單位職工名下。根據婚姻法的基本原理,這一類房屋實際上還是屬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且用夫妻共同財產購置,理應認定爲共同財產。
當事人對已經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的,《婚姻法解釋(二)》規定可以根據個案的情況,考慮當事人的意願,採取競價、評估、拍賣等形式,解決糾紛,化解矛盾。應當注意的是競價、評估、拍賣在同一案件中不能同時適用。
適用競價,應是雙方條件相當,也都同意以競價方式處理房屋所有權時,人民法院纔可以組織雙方當事人競價,由出價高的一方取得該房屋所有權;在一般情況下,人民法院處理案件仍應注意照顧子女和婦女權益。
此外,男女雙方結婚,雙方親屬爲其購房出資,離婚時,對於這些出資的性質如何確定?法律實踐上一般認定爲贈與或者是借貸。一般認爲,對依法能夠認定爲屬於借貸關係的,可以按其他相關規定辦理。如果依法認定爲贈與關係,只是在對一方的贈與還是對雙方的贈與問題上有爭議時,《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中規定,對將出資認定爲贈與行爲的,根據婚姻法對財產分割的基本原則,以出資時間爲區分標準,作出了具體規定。婚前出資,原則上視爲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婚後出資,原則上視爲對夫妻雙方的共同贈與。在實踐中越來越常見的是買房時以按揭的形式購房,此類房屋在離婚時如何處理?我國婚姻法對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已經做出明確規定,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沒有書面約定財產歸屬的,無論是用夫或妻一方婚後的經濟收入,還是用夫妻共同收入購買的房屋,都應屬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按揭房應是夫妻共同財產,是要按照夫妻共同財產來進行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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