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5月9日,張國俊等10戶業主聯名向記者投訴,稱自己的房屋在拆遷改造過程中,新餘市房管局出示證明,將191平方米的隔熱層全部劃歸房屋當初承建商廖敏所有。
律師認為房屋的外牆、承重結構、頂層等基本結構部分應認定為共有,商品房的隔熱層屬該樓業主共有。
高2.2米的隔熱層究竟歸誰?
◎投訴
隔熱層劃歸承建商
位於新餘四眼井的住宅房2號樓是2001年新餘市房產經營公司報批興建的一處安置房,最初規劃部門審批是五層樓,之後在建設中,房產公司向相關部門提交申請加蓋成六層樓房。2002年10月,房產經營公司又向有關部門申請將原本0.5米的隔熱層加高至2.2米。
2005年房屋建成後,張國俊等10人先後購買了此樓的房屋。2007年,除第六層兩套住房廖敏未辦房屋產權證外,其餘10戶業主均取得了房屋產權證。
2010年12月6日,新餘市房產管理局下達了《棚戶區改造四眼井片區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實施方案》,根據方案規定,政府將對所有四眼井原住戶以1?1進行補償新房。這時,10戶業主與廖敏因191平方米的隔熱層的補償分配產生了分歧。
業主們告訴記者,補償方案出來後,新餘市房管局與其下屬的房產經營公司替廖敏出示了兩份證明,憑借這兩份證明,四眼井棚戶區改造拆遷指揮部對此隔熱層進行了補償分配方案。
張國俊說,政府補償應按每家的房產證來進行補償,但廖敏連第六層住房的房產證都沒有,憑什麼第七層共用面積歸廖敏所有。張國俊說,『不能僅憑房產公司的證明就剝奪我們10戶業主應享有的權益。』
◎承建商
私人掏錢建隔熱層不同意平分
記者隨後采訪了當年的承建商廖敏。面對質疑和不滿,廖敏稱:『當時這房子是我承建的,六樓兩套住宅是我居住,七樓隔熱層所有手續都是我去辦的,費用也全是我出的,我是不可能與其他10戶平分補償,當時六樓改建七樓時,建設部門還對我進行了罰款。』
廖敏說,當初建樓時只能以隔熱層的名義去申報審批加蓋樓層,所以辦不到房產證,『但錢是我出的,我只同意跟他們分原有的0.5米高的隔熱層的補償』。
◎房產公司
無權斷定隔熱層歸屬問題
隨後,記者電話采訪了新餘市房產經營公司龔經理。龔經理稱,當時公司與廖敏有協議,6樓的房子所有權歸廖所有,公司早已將房產證、土地證交給了他。但出具的證明只是說5樓以上歸廖敏所有,這裡的5樓以上指的是6樓的住宅,並不涉及隔熱層,公司也無權斷定隔熱層歸屬。
四眼井棚戶區改造拆遷指揮部廖主任表示,他們是按房管局的證明來劃分補償的,按照1?1的規定,隔熱層也可分得191平方米。『如果業主們沒有提出異議,我們就劃給廖敏,但現在業主們既然不同意,只能讓他們協商好再說。』
◎律師
補償應歸全體業主所有
江西弘道律師事務所盛勁松律師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規定,建築物的基礎、承重結構、外牆、層頂等基本結構部分應當認為是共有部分。商品房的層頂(隔熱層)屬該樓業主共有,應屬公共所有的隔熱空間,其拆遷補償也應歸全體業主所有。 盛勁松律師說,房管局出示的證明在法律上也是無效的。(記者 漆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