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設,唐山市近日出臺《商品住房開發項目配套建設保障性住房實施細則(試行)》,要求開發建設單位應將配建的保障性住房與商品住房同時交付使用,分期建設的項目應在首期交付配建保障性住房。未按規定實施配建項目或配建項目建設進度低於商品房建設進度的,房地產主管部門不予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開發建設單位未按規定交付或擅自銷售配套建設保障性住房的,由住房保障管理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停止銷售,並沒收其銷售所得,將其行為記入房地產企業信用檔案管理系統。 該《細則》所指的保障性住房即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細則》要求開發建設單位配建的廉租住房單套建築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最低不少於30平方米;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單套建築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開發建設單位應對保障性住房工程質量終身負責,並向住房保障管理機構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保修責任與商品房一致。配套建設的保障性住房統一納入小區物業管理,廉租住房物業費收費標准不高於本小區物業費的50%,差額部分由市財政負責補貼。(記者馬朝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