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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的租賃房屋面積不符合約定,承租人發現問題後就不再續交租金,是讓承租人繼續繳納租金並繳納滯納金,還是讓出租人承擔違約責任?
案件回放:
幾年前,李先生和王先生簽訂了書面協議。李先生將建築面積157平方米的某寫字樓租給王先生使用,租賃期限爲2年,年租金爲46000元。王先生每6個月交租金23000元,提前5天交租金,每超過一天加收2%的滯納金。合同簽訂後,王先生陸續交納了46000元給對方。但是合同未到期,王先生就發現該房屋的建築面積實際爲119.5平方米。發現問題後,王先生就沒有續交租金。雙方協商未果,對簿公堂。李先生主張王先生繳納租金和滯納金,而王先生主張對方退還多繳納的租金。最終,法院支持了王先生的主張,判決李先生退還對方多繳納的租金,並承擔相應的利息損失。
律師分析:
北京市華茂硅谷律師事務所天津分所齊海軍律師認爲,本案中,雙方之間的租賃協議應當認爲合法有效,李先生構成違約。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明確規定了租賃物的面積和相應的租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雙方協議中明確約定,租賃物的建築面積爲157平方米,而李先生交付的租賃物實際建築面積只有119.5平方米,不符合雙方的協議約定。其交付的租賃物少於協議約定面積的事實,是對協議約定的違反。因此,李先生構成違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記者許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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