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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規定,已售大板結構住房是單位利用國有劃撥土地建設、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給職工、帶有福利性質的住房,其土地使用權、住房產權具有不同於商品住房的特性。對有大板結構住房的住宅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產權人同意拆除改造的,由原土地使用權單位(以下簡稱建設單位)作出改造決定,向有關房改部門提出改造申請。
大板結構住房土地使用權單位已不存在的,可由當地市、縣人民政府指定一個與大板結構住房土地使用權單位有隸屬關係的政府主管部門持有該宗土地使用權、作爲建設單位組織實施改造。 建築面積根據改造方式劃定對大板結構住房改造,《意見》明確給予政策支持。
大板結構住房改造項目享受我區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有關稅費優惠政策,免徵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並爭取中央在城市棚戶區改造補助資金中對我區大板結構住房改造給予支持。
在符合城市規劃的前提下,大板結構住房改造項目可按項目新建住房總建築面積5%左右的比例配建商業設施,條件允許的可以適當提高比例,但最大不得超過10%。
在符合城市規劃相關技術指標前提下,應當集約節約利用原有住宅用地,鼓勵提高容積率,在規劃參數上給予支持,以推動大板結構住房順利實施改造,增加普通住房供應。
按照經濟適用住房方式改造的,非還建住房套型建築面積控制在90平方米左右,還建住房套型建築面積控制在普通住房面積標準以內;按照限價住房方式改造的,非還建住房套型建築面積不得超過普通住房面積標準,還建住房套型建築面積按照原房改住房建築面積或者建設單位與房改住房產權人約定的置換比例確定的建築面積建設,但置換比例最大不得超過1.3倍。產權置換的還建住房,應堅持拆一還一原則,即拆一套住房只能還建一套住房,辦理一套住房的產權證。
據悉,廣西大板結構住房改造具體實施步驟爲:調查摸底階段(2011年5月—8月);啓動改造階段(2011年9月—2012年6月);全面推進改造階段(2012年7月一2014年12月)。 名詞解釋大板結構住房是指我區始於20世紀60年代、主要集中於70至90年代初,由政府倡導建造的試驗性預製大型板裝配整體式住房。大板結構住房在20世紀七八十年代爲解決大批機關單位和企事業職工、返城人員住房困難做出了重大貢獻。(韓沛覃榮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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