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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的上海房屋買賣相關合同明確,如果購房人未如實提供家庭情況及家庭成員名下擁有的住房情況,應承擔由此引起的“不予辦理房地產登記”等一切法律責任及經濟責任,如果造成甲方(賣方)經濟損失,應承擔違約責任並支付相應的違約金。
昨天,相關部門透露,爲了引導房屋買賣雙方當事人執行住房限售政策,維護房屋買賣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市房管局、市工商局近日聯合對《上海市商品房預售合同示範文本(2000制定)》、《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示範文本(2000制定)》、《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2003版)》進行了修改。在樓市調控的背景下,上述三份合同的修改內容基本相同,增加了“特別告知二”。其中明確規定:買賣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前,應當知曉國家和本市住房限售規定,合同約定的買賣雙方當事人轉讓房屋應當符合限售規定。
此外,在三份合同的補充條款中,就若因違反限售規定而導致房地產登記不予辦理等情況的後續處理作出約定。其中明確,在簽訂合同時,甲、乙雙方均已知曉國家和本市住房限售規定,如因違反限售規定,房地產交易中心不予辦理房地產登記,並出具《不予辦理房地產交易、過戶通知》的,甲、乙雙方共同辦理合同網上備案撤銷等解除合同手續;因未如實提供家庭情況及家庭成員名下擁有的住房情況等屬於乙方責任,造成甲方經濟損失的,乙方應賠償相應的損失,並約定對乙方應支付的違約金數額作出約定。
此外,《買賣合同示範文本》還修改了爭議解決條款,規定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的,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請調解,或選擇另外的方式(申請仲裁或依法起訴,二選一)解決。
由市房管局、市工商局聯合下發的《關於修改本市商品房銷售、買賣合同示範文本條款的通知》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出售新建商品房,應當採用修改後的《預售合同示範文本》、《出售合同示範文本》與購房人訂立合同;存量房買賣雙方當事人應當採用《買賣合同示範文本》。
本報記者晏秋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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