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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代理親戚出售房屋,在與購房者簽訂合同後,這套房屋竟已過戶到該男子名下,一星期後,男子又將該房轉賣他人。一直矇在鼓裏的購房者得知真相後,一怒之下訴至法院維權。日前,河東區法院審理後,判決解除被告男子與原告所籤房屋買賣合同;被告親戚返還原告定金2萬元並賠償原告違約金3.4萬元;被告男子承擔連帶責任。
2009年12月27日,市民肖某與邱某同一家中介公司就河東區一套房屋簽訂買賣合同,肖某以68萬元價款購買該房。據瞭解,該房原產權人爲杜某,後杜某死亡,該房由杜某的母親嶽某繼承。邱某與嶽某系親屬關係,遂作爲嶽某的代理人負責房屋買賣事宜。雙方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賣方於2010年4月15日之前騰房並將鑰匙交予買方。合同簽訂後,肖某給付邱某定金2萬元,給付中介公司房屋中介費6800元、評估費2900元。而在雙方履行合同過程中,邱某卻以種種藉口拒絕辦理手續。據肖某稱,該房屋已於2010年4月13日轉移至邱某名下。其間,肖某多次與中介公司聯繫,催促邱某履行合同。因合同得不到履行,肖某又另行買房並因房屋價格上漲、二套房屋利率上漲等因素蒙受了鉅額損失。綜上,肖某將邱某、嶽某及中介公司一併告上法庭,要求歸還定金及相應利息損失;支付違約金3.4萬元;歸還房屋信息服務費、評估費;賠償房屋漲價損失1.6萬餘元及2010年3月1日至5月31日租金6900元。
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邱某及嶽某未出庭也未提交書面意見和證據材料。被告中介公司則辯稱,原告當時知道原房主已死亡,該房由嶽某繼承,因嶽某在吉林省,就公證委託邱某代理。邱某並不是拖延辦手續,而是因老太太年紀太大,出門不方便,其公司也是一直催促。所以,不同意原告訴求。
法院經審理另查明,2010年4月13日,被告邱某以買賣形式取得訟爭之房所有權,後又於當月20日將該房出賣給案外人林某,林某於2010年6月10日取得該房所有權。法院認爲,原、被告之間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簽訂後,各方均應按照約定全面履行義務,現被告嶽某違反合同義務,不予協助原告辦理手續並將該房所有權賣予被告邱某,拒絕履行合同,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向原告支付房屋總價款5%的違約金,其所收定金應當予以返還。被告邱某明知原告購買該房,在雙方合同尚未解除的情形下,故意隱瞞原告而自行取得該房所有權,侵犯了原告合法權益,應對此承擔連帶責任。關於原告主張的房屋差價的損失,因其於法無據,不予支持;其他實際經濟損失的主張,因其數額未超過雙方合同約定的違約金,而原告已要求被告給付違約金,故對其他損失,亦不予支持。由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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