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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已經在2011年1月1日正式實施,作爲《條例》的重要配套法規,《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還在制定過程中。因基金的收取是面向生產製造一方,所以該管理辦法的制定和基金收取標準也受到家電製造企業的關注。據瞭解,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有望在原定標準上減少收取額度。
根據《條例》第七條規定,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將用於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費用的補貼,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進口電器電子產品的收貨人或代理人都應當按照規定履行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的繳納義務。同時,繳納的基金可以計入生產經營成本,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在第一批《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目錄》中,電視機、電冰箱、洗衣機、房間空調器和微型計算機5類電器電子產品被納入徵收範圍。這意味着,這五大類電器電子生產企業、進口的收貨人或代理人將根據其銷售量按季度向相應的徵收機關繳納基金。
目前,《管理辦法》還處於徵求意見階段。此前形成的意見稿中設定的徵收標準爲:電視機20元/臺、電冰箱15元/臺、洗衣機8元/臺、房間空調器8元/臺、微型計算機13元/臺。
據瞭解,在日前形成的徵求意見稿第三稿中,將對以上規定的徵收標準做出調整,新確定的徵收標準爲:電視機15元/臺、電冰箱12元/臺、洗衣機7元/臺、房間空調器7元/臺、微型計算機(包括便攜式微型計算機、一體臺式微型計算機、臺式微型計算機用顯示器等)10元/臺。其中,採用有利於資源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設計方案,及使用環保材料的電器電子產品可予以減徵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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