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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開發商應雙倍返還房款
李先生是外地來津的生意人,2009年通過當地的宣傳單看中了武清區陳咀鎮政府北側的一處商品住宅項目,當時開發商承諾,雖然此住宅項目地處武清區,但凡是在該項目購房的外地業主均由開發商負責辦理藍印戶口。
因爲常住天津,李先生爲了日後孩子上學等問題,最終決定選擇該項目。但簽訂購房意向書時李先生髮現自己所購的房屋總價款爲23萬元,而據他了解這個額度的購房款總額並不符合武清區辦理藍印戶口最低40萬元的政策,但當時售樓人員解釋說,是可以辦理藍印戶口的,只是在交房時需要他再繳納15%的差價款。於是李先生在2009年11月7日向開發商一次性繳納了23萬元的房屋購置款並和開發商簽訂了購房合同。
該合同註明2010年5月交房,同時合同最後還附加了一張蓋有公司合同專用章的補充協議,協議中明確如果不能在2010年12月31日前辦理好藍印戶口則可退房,並雙倍返還房款。但是開發商一再延期交房並延期到2011年3月。
2011年2月開發商致電李先生要求其兩天內補齊辦理藍印戶口的17萬元差價,等待交房後再返還。李先生表示不能接受,就沒有按照要求辦理。
今年3月李先生被告知戶口辦理不了了,他可以選擇退房和原價退款,但開發商不能雙倍返還房款。
記者聯繫此項目開發商,負責人陳先生解釋,業主是外地人,而目前天津出臺了限購令,以及由於國家政策的變化,所以過去承諾的辦理藍印戶口的事情現在存在困難,但也不是開發商的責任,屬於不可抗力,但即使如此,開發商會盡快再和業主聯繫,和業主協商妥善解決此事。
就此事,記者諮詢律師。據律師表示,首先,本案中李先生和開發商簽訂的合同由於開發商在當時並沒有商品房銷售許可證,所以該合同不屬於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只屬於房屋預訂合同。並且該合同是有瑕疵的。根據本案,律師提示購房者在購房時要注意開發商是否五證齊全,是否擁有商品房銷售許可證。方可和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否則就可能要承擔一定的風險。
其次,在本案中由於國家限購令的出臺導致李先生無法實現購房的目的,合同也無法達成,但是本案特殊在於合同中有附加條件的協議是雙方認可的,所以在國家政策出臺的時候依然可以按照協議要求開發商雙倍返還房款。並且本案中導致李先生不能按照合同實現購房的目的最主要原因是在於開發商的一再延期交房,使得最終交房日期晚於國家限購令出臺的日期,才導致了李先生既不能購得房屋也不能辦理戶口的情況,開發商是難辭其咎的。
但是消費者在購買房屋時仍需要考慮到國家政策變化的因素,這對於購房者和開發商都具有不可預見性和不可抗性。屬於情勢變遷的範疇,是有一定風險的。特別是在已經擁有一套以上房屋的消費者,在購房時需要謹慎處理,在諮詢過相關部門或者專業人員以後再做是否購房的計劃,否則因爲違反了國家強制性法律法規而給您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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