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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莊出臺政策,在全國率先出臺了將強制沒收違規建設的住宅用房,作爲保障性住房的新舉措。由市及縣(市)、礦區人民政府予以沒收的住宅用房,可以作爲保障性住房,產權歸政府所有;沒收的其他建築物、構築物,通過拍賣,所得收入全部用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5月9日《人民日報》)。
這是一個頗具實踐性和操作性的創意之舉。
其一,有利於低碳和環保。對於違建房,通常的做法是“一炸了之”。其實,只要沒有質量問題、沒有影響整體規劃,違建房完全可以“廢物利用”。統計數據顯示,我國每年舊建築拆除率佔新建築面積的40%左右,房屋建築壽命平均不到30年,僅爲設計壽命(50年到70年)的一半左右。如果將具備改造條件的違建房改造爲保障房,可以減少大量資源和資金浪費,也可有效破解保障房建設資金難題。
其二,將侵佔公衆的資源還給公衆。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住宅用房,本質上是開發單位侵佔了屬於公衆的資源。在政府主導下,將罰沒的違規住宅用房租給買不起房的人,不僅能夠起到平抑和穩定房價的作用,促進房地產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也是還資源於公衆,體現社會公平。
其三,有效震懾違規建設。違規建築氾濫問題一直困擾城市管理部門,特別是違規住宅用房擾亂了市場,影響了城市建設的佈局和功能定位。以前開發商的違規建設,一般是通過罰款就合法化了。現在蓋的樓都要沒收,不僅僅是白乾的問題,還得欠下一屁股債。違法成本提高了,違規建設自然會減少。
最關鍵的是,以釜底抽薪之勢將違建房作保障房,於法有據。根據國家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有關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權沒收違規住宅用房。沒收之後的安排與處置,要麼拆除,要麼利用。相對於拆除的“浪費”,改造爲保障性住房自然更實用、更划算、更經濟。
不過,將“違建房”改造爲“保障房”,也得謹防操作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養魚執法”,需要制定科學合理的操作細則。防範違建,第一要義仍是未建之初。絕不能因爲有了改造爲“保障性住房”的預期,就“放鬆”對違建房的監管力度,即先是聽任違建房建設——“養魚”,最後“一網打盡”——“收網”。(禹振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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