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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吉林省物價局正式對外發布“吉林省《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並宣佈《細則》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按照《細則》公佈內容,今後開發商在銷售商品房時,將按一房一價原則明確公佈商品房單價,同時相關收費也將一起公佈,而未取得預售許可開始預售,以及在明示範圍外加價收費的行爲將都列入被禁行列。 新房、二手房、保障安居房將都實施明碼標價按照《細則》的表述,爲更好貫徹執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切實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價格秩序,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並要求,吉林省境內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和中介服務機構(以下統稱商品房經營者)銷售新建商品房、二手房,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細則規定實行明碼標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明碼標價參照本細則執行。
所謂的明碼標價則是指商品房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房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細則的要求公開標示商品房價格、相關收費以及影響商品房價格的其他因素。
吉林省內的商品房銷售實行價格申報制度,商品房經營者在銷售前應到價格主管部門申報價格。各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是商品房明碼標價的管理機關,其價格監督檢查機構依法對商品房經營者執行明碼標價和收費公示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房一價 必須在顯著位置公示《細則》要求,已取得預售許可和銷售現房的房地產經營者,要在公開房源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細則實行明碼標價。
商品房明碼標價採取商品房明碼標價手冊和標價牌、價目表相結合的形式,商品房明碼標價手冊應包括本細則規定的全部明碼標價內容。
商品房經營者應當在商品房交易場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標價牌、價目表,並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房明碼標價手冊,有條件的可同時採取電子信息屏、多媒體終端或電腦查詢等方式。採取上述多種方式明碼標價的,標價內容應當保持一致。
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應當做到價目齊全,標價內容真實明確、字跡清晰、標示醒目,並在標價牌、價目表和商品房明碼標價手冊上標示價格主管部門投訴舉報電話。
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實行一套一標。商品房經營者應當對每套商品房進行明碼標價。同時還應當標示建築面積單價或者套內建築面積單價。 10天內一次性公開房源 配套設施一樣需要公示對於何時開始公示,《細則》明確,商品房經營者對取得預售許可的商品房要在取得預售許可證後10日內一次性公開全部準售房源,銷售現房的在前期宣傳的同時要一次性公開全部準售房源,銷售現房前期未做宣傳的,在開始銷售(包括預售)前10日內要一次性公開全部準售房源,並嚴格按照申報價格明碼標價對外銷售。
在商品房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房明碼標價手冊在明示商品房價格的同時,還應當明確標示開發企業名稱、預售許可證、土地性質、土地使用起止年限、土地出讓金實際交納情況、樓盤名稱、坐落位置、容積率、綠化率、園區內的主要景觀、車位配比率。樓盤的建築結構、裝修狀況以及水、電、燃氣、供暖、有線電視、寬帶、通訊、休閒、健身場所等基礎設施配套情況。當期銷售的房源情況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銷售狀態、房號、樓層、戶型、層高、建築面積、套內建築面積和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敞開式和封閉式陽臺的面積,贈送的閣樓、地下室等面積,以及贈送的面積計入建築面積或套內建築面積的具體比例等相關要件。
並明確標明每個在售車位、車庫的面積和銷售總價,機動車停放的範圍,以及出租車位、車庫等與機動車停放有關的收費標準。商品房銷售過程中,將園區周邊的自然景觀(山川、河流、湖泊、溼地、園林等)和商業、教育等設施作爲優勢進行宣傳的,必須客觀真實,未建成的明示其投入使用的時間。 相關收費也要公示 公示外加價將被禁另外,《細則》要求商品房銷售還應當公示以下收費內容。
如商品房交易及產權轉移等代收代辦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代收代辦收費應當標明由消費者自願選擇。商品房銷售時選聘了物業管理企業的,商品房經營者應當同時公示前期物業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及收費依據、收費標準。應明示的其他收費項目、收費標準。
商品房經營者不得將應在商品房銷售價格內包含的成本(費用)在價外另行收取,不得違反公平、公正、公開和自願選擇原則,強制或串通其他部門、中介服務機構,強制或變相強制收費。
對已銷售的房源,商品房經營者應當予以明確標示。並應當標示所有已銷售房源的實際成交價格。
商品房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銷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不符合銷售條件不準放號《細則》還要求,商品房不符合銷售條件的,商品房經營者不得以“放號、預定、認購”等形式招徠消費者,藉機推高房價,不得向消費者收取“預訂金、誠信金、認購費”等預訂(定)性質的款項。商品房符合銷售條件的,商品房經營者在開展預訂(定)銷售的同時應明示正式的銷售日期,不能保證消費者購買其預訂(定)房源的,不得收取預訂(定)性質的款項。
商品房經營者在與購房者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所售商品房的明碼標價手冊隨商品房買賣合同一併提供給消費者,否則按違反明碼標價規定論處。
商品房經營者在廣告宣傳中涉及的價格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嚴謹。打折銷售商品房應明示真實的優惠折扣及享受優惠折扣的條件。商品房經營者不得使用虛假或者不規範的價格標示誤導購房者,不得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方式進行價格欺詐。
商品房經營者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細則明碼標價和公示收費,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形式或者價格手段進行價格欺詐的,由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爲行政處罰規定》、《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禁止價格欺詐行爲的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行政處罰。
價格主管部門發現商品房經營者明碼標價的內容不符合國家相關政策的,要及時移送相關部門處理。(記者駱家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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