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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動人口辦理居住登記時,擬居住30日以上的,填寫《雲南省居住證辦理登記表》後,流動人口服務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應當發給居住證。
《條例》初步明確了流動人員取得居住證後,在居住地享有多項公共服務和權益。按規定享受職業技能培訓和公共就業服務;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享受相關待遇;對符合條件的,依法享有法律援助;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傳染病防治、兒童計劃免疫和婦女兒童保健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參加居住地專業技術職務的任職資格考評、職業(執業)資格考試、職業(執業)資格註冊登記等。
值得一提的是,《條例》還提出,流動人口取得居住證後,對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居住地的保障性住房。 房東中介 須及時報送流動人口信息流動人口的管理,並非一家單位的責任。《條例》第十七條要求,房屋出租人應當在房屋出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承租房屋的流動人口信息報送轄區流動人口服務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也可以告知物業服務單位,由物業服務單位將相關信息於5個工作日內報送轄區流動人口服務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
房屋出租人與承租房屋的流動人口終止租賃關係的,應當在終止租賃關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人員名單告知原報送單位。
同時,從事房屋租賃、職業介紹的中介機構也要負起責任,要求其應當在介紹成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動人口或者僱主、受僱流動人口的信息報送轄區流動人口服務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 制度要求 未報送擬最高罰1000元該《條例》同時表明,房屋出租人未按照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報告流動人口基本情況或流動人口終止居住情況的;物業服務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有關規定,未及時向有關部門轉報流動人口租賃房屋基本情況的。
中介機構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有關規定,未及時向有關部門報送流動人口務工基本情況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李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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