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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價局、住建廳聯合修訂發布的《海南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海南省普通住宅物業服務分等收費標准》、《海南省普通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共用水電分攤辦法》等物業服務收費管理政策,自5月1日起執行。物業收費新規有何變化?是否存在漲價?記者就此進行了采訪。 -記者張毅郭丹
最低收費標准0.5元/平方米·月
『我省原有物業服務收費相關政策基本是10年前制定的,此次主要是依據近年來頒布的相關法律法規進行了修訂。』省物價局收費管理處負責人表示,新《辦法》最大的變化是,現行物業服務收費標准合並了原來管理費和維修養護費,不再單列管理費和維修養護費,與原物業管理費收費合計數一致。
據了解,根據不同的物業類型、性質和特點,我省物業服務收費有兩種價格:普通住宅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其他物業的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對於普通住宅物業,新修訂的物業服務收費標准與原等級標准不變,同樣分為高層住宅、多層住宅和多層帶電梯三種類型、四個等級,最高收費標准為高層一級2元/平方米·月,最低收費標准為多層四級0.5元/平方米·月。
新修訂的《辦法》對普通住宅物業服務分等收費標准進行細化。在一至四級中,《辦法》從基本要求、房屋管理、公共設施維護、公共秩序維護、保潔服務、綠化養護6個方面,對每一個服務等級的認定標准進行了詳細的規定,這樣便於業主就自己居住的小區究竟是哪一等級進行認定。
普通住宅收費標准物業須與業主協商
對於普通住宅物業服務收費,《辦法》明確規定,須由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對照三種類型、四個等級的收費標准,在相應等級基准價和規定的幅度內協商確定具體收費標准,並在物業管理區域的顯著位置公布協商確定的結果。
成立業主大會的,由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委員會協商確定,其收費標准可按基准價上下浮動20%。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召開業主(使用人)會議集體商議,其收費標准不得高於政府指導的基准價標准。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營業性用房、辦公商住兩用房收費標准,可按生活用房收費標准分別上浮40%、20%。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應當按規定報價格主管部門備案。收費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在收費場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費標准。
3部分水電費不得向業主分攤
按照誰使用、誰受益、誰付費的原則,物業共用水電費據實分攤,並明確了三個『不得向業主分攤』、一個『公示』:
1、物業管理區域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水電費單獨安表計算分攤費用,其費用由物業服務費列支,不得向業主分攤。
2、物業管理單位和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水電費用,由物業服務費列支,不得向業主分攤。
3、經營性的商鋪、游泳池、球場、會所、停車場等經營活動場所水電費用由經營收益列支,不得向業主分攤。
向業主分攤的共用水電費用,必須單獨列賬,每月向業主公布分攤水電總量、費用總金額以及各業主應負擔的金額。
遭遇亂收費可撥12358舉報
新的《辦法》和配套的收費政策實施後,物價部門將加強監管力度,近期將開展物業服務收費專項治理,對不執行新規定,擅自提高收費標准或者擴大范圍收費、設立強制性收費項目亂收費、不按規定實行明碼標價等違法違規行為,物價部門將依據《價格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予以查處。
對於已有個別物業公司利用曲解的媒體報道作為物管費上漲依據,未經業主同意,擅自通知業主自5月起上調物管費,物價部門將對這類違反規定擅自漲價的企業予以嚴查。歡迎廣大群眾撥打24小時價格舉報電話12358進行投訴舉報。
此外,記者注意到,《辦法》還明確規定,業主對其物業進行室內裝修的,業主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裝飾裝修承諾書,承諾書應當載明裝修建築垃圾清運及費用事項。物業服務企業對住宅裝修進行指導和監督,不得擅自向業主收取押金或管理費等其他費用。
相關新聞: 海口抄表到戶率 不足10%
新規再次予以明確:供水、供電等專業經營單位應當抄表到戶,並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托代收水、電費,應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分類水、電價格標准收取,不得向業主收取額外費用。
但省物價局副局長董德標日前在接受采訪時也坦言,我省水電抄表到戶的做法已提出多年,然而進展緩慢。以海口為例,目前仍有1700多個住宅小區、34萬多戶小區住戶未能實現抄表到戶,抄表到戶率不足10%。普遍做法是物業公司代收水電費,並使水電費分攤問題成為近年來物業公司與業主矛盾的焦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