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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日下午,深圳市人大常委會五屆八次會議召開第二次全體會議,表決通過了《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條例(修正草案)》(表決稿),騙購保障房最高可罰20萬元的“嚴懲”條款正式明確。不過,此前擬對騙租、騙購者實行“終身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請”的條款進行了差別化的“從輕調整”。《表決稿》第二條規定,對不符合條件申請人有騙租行爲的,十年內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請。《表決稿》第三條規定,對不符合條件申請人有騙購行爲的,終身不再受理其購買保障性住房或者購房補貼。
有代表提出,《條例(修正草案)》第五條規定:“爲住房保障申請人、共同申請人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責任單位處五萬元罰款”,處罰太輕。最終《表決稿》將“處五萬元罰款”改爲“處十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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