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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日,繼國家發改委發佈《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之後一個月,本市發改委出臺實施細則。除國家發改委要求公開的信息外,本市還要求標明在售停車位的面積和銷售總價。細則自5月1日起執行。
本市細則中規定,商品房經營者應在交易場所醒目位置放置標價牌或者張貼價目表,明確開發企業名稱、樓盤名稱、坐落位置、土地性質、房屋性質、容積率、綠化率、車位配比率;已取得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批准文號、批准日期;每套在售商品房銷售情況以及銷售狀態、樓號、樓層、房號、套內建築面積,套內建築面積每平方單價,每套銷售總價等詳細信息。
商品房經營者在廣告宣傳中涉及的價格信息,以及在項目說明書、銷售推介或者通知、聲明、告示等對價格作出的具體確定的承諾,必須真實、準確、嚴謹。
此外,本市細則還特別提出,銷售地下停車位的,應標明每個在售車位的面積和銷售總價,同時標明機動車停車管理辦法和收費標準。
商品房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該細則註明,市和區縣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是管理機關,價格監督檢查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具體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商品房經營者不執行明碼標價規定的,或者利用標價形式和價格手段進行價格欺詐的,將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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