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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記者從牡丹江市地稅局瞭解到,個人、單位在售房過程中,按要求需繳納的土地增值稅,將從5月1日起執行新政策。
據市地稅局財產與行爲管理科負責人介紹,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及其附着物(簡稱轉讓房地產)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依照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稅。但對個人銷售住房,目前是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和黑龍江省地方稅務局有關要求,牡丹江市從2011年5月1日起,執行新的土地增值稅預徵率和核定徵收率。其中,預徵率執行標準中,普通標準住宅由原來的1%調整爲市區及綏芬河市爲2.5%,其他縣(市)爲1.5%;除普通標準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包括別墅、高級公寓等住宅)仍執行3%;除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產項目,由3%調整爲5%。
在覈定徵收率執行標準中,對土地增值稅清算中符合覈定徵收條件的,普通標準住宅由原來的1%調整爲市區及綏芬河市爲3%,其他縣(市)爲2.5%。除普通標準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包括別墅、高級公寓等住宅)由3%調整爲4%。除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產項目仍執行5%;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築物既沒有評估價格又不能提供購房發票的,土地增值稅覈定徵收率由1%調整爲:普通標準住宅市區及綏芬河市執行3%,其他縣(市)執行2.5%,除普通標準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包括別墅、高級公寓等住宅)執行4%。除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產項目執行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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