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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 記者昨日獲悉,爲加強天津古海岸與溼地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管理,本市制定了《天津古海岸與溼地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5月1日起,在保護區內開挖、採集貝殼和牡蠣殼以及從事其他活動造成保護區破壞的,責令限期改正和採取補救措施,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天津古海岸與溼地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以下簡稱保護區)是經國務院批准建立的,以貝殼堤、牡蠣礁構成的珍稀古海岸遺蹟和溼地自然環境及其生態系統作爲主要保護對象的海洋和海岸生態系統類型自然保護區。保護區由貝殼堤區域和牡蠣礁、溼地區域組成,保護區範圍涉及濱海新區、寧河縣、津南區和寶坻區的部分區域,具體範圍按照國家劃定的區域執行。
《辦法》規定,擅自移動或者破壞保護區保護設施的,責令其改正,並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在保護區內開挖、採集貝殼和牡蠣殼以及從事其他活動造成保護區破壞的,責令限期改正和採取補救措施,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在保護區實驗區開展參觀、旅遊活動的,由保護區管理機構提出方案,經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審覈,依法批准後方可進行。 (記者狄慧孔令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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