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去年5月出臺的“限外令”,讓在此之前已籤購買商業樓宇合同但還未過戶的黃某與業主產生糾紛,因合同無法履行黃某要求業主返還定金。近日,羅湖區法院對此案做出判決,判決解除合同,被告返還定金。
香港人黃某在去年4月與王某等四被告簽訂了房產買賣合同,約定原告向四被告購買位於羅湖區某商業樓宇,並在合同備註中約定“買賣雙方同意買方在簽訂正式的《深圳市二手房買賣合同》時,買方有權以第三方名字登記過戶”。合同簽訂後原告依約給付了定金。
同年5月5日,深圳市政府出臺了“新國十條”調控房價,其中規定港澳臺地區居民和華僑限制購買商業用途的商品房,由此導致合同無法履行。原告遂要求解除合同,並要求四被告返還定金。但被告辯稱,合同既然約定了原告有權以第三方名字登記過戶,原告完全可以據此消除“限外令”帶來的障礙繼續履行合同,不同意退回定金。
羅湖區法院經審理認爲,本案中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根本原因在於政府出臺新政策限制港澳臺地區居民購買商業樓宇,這一政策的出臺超乎一般人的預見力,由此導致涉案合同無法履行的後果也是原、被告雙方無法避免和克服的,屬於不可歸責於雙方的事由導致合同無法履行。
因此,法院判決解除合同,四被告將定金返還給原告。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該判決現已生效。(記者蔡佩瓊通訊員李曉剛)
發表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