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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規定: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在其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費項目、依據、標準等內容。
律師解讀:該條強調了經紀機構相關信息的公示,就公示的具體內容而言,要特別注意收費標準的公示以及相關合同範本的公示,同時提醒要懸掛營業執照。上述要求一方面強調了對消費者的保護,另一方面意在引導經紀機構規範化發展。
簽訂合同
辦法規定:房地產經紀機構接受委託提供房地產信息、實地看房、代擬合同等房地產經紀服務的,應當與委託人簽訂書面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合同內容涉及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違約責任和糾紛解決方式。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房地產經紀行業組織可以制定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示範文本,供當事人選用。
律師解讀:該條強調了簽訂書面合同的服務事項,包括提供房地產信息、實地看房、代擬合同等,強調以書面合同規範,也是爲了減少糾紛。辦法雖然對合同內容作了規定,但較爲籠統。另外,辦法指出相關部門可以制定合同示範文本,這是很重要的,如果讓經紀機構自己隨意制定合同,出現千差萬別的各類合同,難以避免糾紛的發生。即使有了格式文本,也應該根據個案之不同,認真制定具體的合同。
代辦服務
辦法規定: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代辦貸款、代辦房地產登記等其他服務的,應當向委託人說明服務內容、收費標準等情況,經委託人同意後,另行簽訂合同。
律師解讀:該條規定了經紀機構在辦理代辦貸款、代辦房地產登記等服務時的特別義務,即事先告知義務,事先告知什麼呢?事先告知服務內容、收費標準。爲了避免糾紛,事先告知義務應採用書面形式,否則一旦產生糾紛,上述事先告知義務是否履行就會產生爭執。以書面形式告知,也是對經濟機構和購房者的保護。
明碼標價
辦法規定: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不得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內容和標價方式進行價格欺詐;一項服務可以分解爲多個項目和標準的,應當明確標示每一個項目和標準,不得混合標價、捆綁標價。
律師解讀:該條對收費透明化再次進行了強化,明確規定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經紀機構所有收取的費用,標準必須事先在店裏公示,否則一旦產生糾紛,就會對中介機構不利。
佣金收取
辦法規定:房地產經紀機構未完成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約定事項,或者服務未達到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約定標準的,不得收取佣金。兩家或者兩家以上房地產經紀機構合作開展同一宗房地產經紀業務的,只能按照一宗業務收取佣金,不得向委託人增加收費。
律師解讀:該條強調,未完成委託,不得收費,並進行了細化,分爲未完成約定事項和未完成約定標準,而約定事項和約定標準都體現在經紀服務合同中。經紀服務合同的簽訂非常重要,要將約定事項和約定標準儘量明確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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