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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充分發揮查處典型案件的警示和震懾作用,國土資源部向社會公佈5起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的查處結果。這5起案件是:安徽省和縣政府違法批、佔土地案,河南省臺前縣產業集聚區13家企業違法佔地案,陝西陽山莊水泥有限責任公司違法佔地案,廣西四合工貿有限責任公司違法佔地案,山西省原平市村幹部王金元等違法採煤案。這些案件涉及地方的黨委、政府高度重視,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與有關部門緊密配合,既查事又查人。5起案件共給予19人黨紀政紀處分,其中處級幹部5人。目前,行政處罰和對相關責任人的黨紀政紀處理均已落實。同時,國土資源部還公佈了另外6起正在掛牌督辦的案件和7起掛牌督辦案件的處理結果。
爲遏制土地違法現象,國家土地督察部門對存在國土資源違法行爲地區的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該制度自2007年實行以來,有20個市縣主要負責人被國家土地總督察請到北京約談,與此同時,9個派駐地方的土地督察局也對多個城市的主要負責人進行了約談。在約談後,社會各界一直對下一步的處理方式既有期待也有擔憂,擔心約談過後可能一切照舊,違法行爲依然我行我素;期待約談過後會有新氣象,違法行爲會有所收斂。現在,國土資源部公佈了相關土地違法案件的事實和處理結果,可以說,這既是對公衆期待的一種迴應,也是對約談可能走過場的擔憂的一種澄清,更是對存在土地違法行爲地區和人員的一種警告。
分析國土資源部此次公佈的多起土地違法案件的事實和查辦情況,不難發現有幾個共同的特點:一是未依法辦理用地審批手續,未批先佔,在國家三令五申的情況下,變相違法佔用土地;二是違法用地面積大,這些違法案件所涉土地面積動輒上千畝;三是違法用地用途不少是國家明令禁止的,有的是國家明令禁止的高爾夫球場建設項目,有的是國家限制發展的行業如水泥等;四是既對違法事實進行了糾正,不搞既成事實,又對負有責任的人員進行了黨紀政紀處理,不搞下不爲例。五是公開接受社會監督。不僅通告了已查清案件的處理結果,而且對正在查辦的案件也一併公開,廣泛接受社會監督。這樣的處理方式具有警示意義和震懾作用。
同時,我們也發現一些值得深究的地方。首先,這些案件普遍違法的時間跨度長,多數都在一年以上,在這一時間跨度內,土地管理部門不可能沒有發現,但是卻未能有效制止,其中的原因值得總結;其次,有些違法案件佔有耕地時間長,土地復墾費用大,有些違法用地即使恢復原狀,損失也很大,這樣的後果令人心憂;再次,對有些違法用地行爲,當地有關部門的負責人不是不知道,但是在發展衝動或違法成本小的驅使下,公然違法,其負面影響不可小視;第四,有些違法案件幾經反覆,其中甚至有被約談過的,案件處理時間過長一定程度上弱化了警示意義和震懾作用。
上述警示或者是教訓,需要相關部門認真汲取。比如,違法成本小這一導致許多領域違法行爲的重要原因,我們應該採取怎樣的措施或者完善怎樣的制度以避免這一問題在國土資源領域的重演?如何落實爲更嚴格的制度或法律?比如,對於一些地方因政績衝動公然違法的案件,對其中負有重要責任的人員的處理,要足以成爲其他官員的警示牌;再比如,針對案件處理時間過長的問題,有關部門應該有所改變,發現違法行爲,及時處理,不要讓小違法演變成大違法,更不能讓其成爲其他違法者仿效的“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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