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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內人士表示,今年“京15條”調控細則出臺時,對二套房的認定標準實際是“認房不認貸”,細則顯示,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數,應依據擬購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成員名下實際擁有的成套住房數量進行認定。
在此之前,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曾下發《關於規範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中第二套住房認定標準的通知》,借款人已利用貸款購買過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請貸款購買住房的應視作第二套房。但政策中並未明確,如果借款人的首套住房已賣出,或是貸款已償清後,再次申請貸款購買住房應如何判定。如果按照“京15條”的規定,銀行“認房不認貸”的做法並不違規。
“如果銀行按照‘認房不認貸’執行,有助於滿足購房人改善性住房剛性需求。”中銀國際分析師董翔表示。尤其是對於已經有過兩次貸款購房記錄的購房家庭來說,如果僅僅按照“認貸”的規定,等於失去了換房的資格,現在便可以將手中的住房“盤活”。同時,購房人爲了改善住房條件也會將現有住房出手,增加市場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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