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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程序,國土資源部有關負責人今天明確表示,開展增減掛鉤試點必須由省級國土資源部門向國土資源部提出申請,經批准方可確定爲掛鉤試點省份,開展城鄉建設用地調整使用工作。這位負責人說,未得到試點批准開展城鄉建設用地調整使用的,均可視爲違法違規行爲。
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是指在農村土地整治過程中,將整治節約的少部分農村建設用地以指標調劑的方式按規劃調整到城鎮使用的政策探索。
據這位負責人透露,從2006年開始,國土資源部先後4次共下達增減掛鉤週轉指標73.9萬畝,涉及省份共27個。
針對有的省份超過下達的週轉指標,甚至未經批准、沒有掛鉤週轉指標擅自開展“增減掛鉤”及以各種名義的土地置換,經批准的掛鉤試點也存在不夠規範的現象,國土資源部相繼制定了規範增減掛鉤試點工作指導意見和管理辦法。其中,《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管理辦法》明確規定:“掛鉤試點工作必須經國土資源部批准,未經批准不得自行開展試點工作。”
“但是,近幾年一些地方出現了未經批准開展建設用地置換、復墾土地週轉等‘搭車’行爲。”這位負責人說,爲了堅決制止以各種名義擅自開展土地置換等行爲,國土資源部再次強調“凡涉及城鄉建設用地調整使用的,必須納入增減掛鉤試點”。
同時,增減掛鉤試點必須控制在國土資源部批准的掛鉤週轉指標規模內。這位負責人說,掛鉤週轉指標是由國土資源部批准下達。“從2009年起,週轉指標納入年度用地計劃。實踐中,個別省份超過下達的週轉指標開展‘增減掛鉤’或多次使用同一批次週轉指標,導致變相擴大城鎮建設用地規模。”這位負責人表示。對此,國土資源部的要求是,對未能按計劃及時歸還指標的省(區、市),要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暫停掛鉤試點工作;對於擅自擴大試點範圍,突破下達週轉指標規模,停止該省(區、市)的掛鉤試點工作,並相應扣減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未納入項目區、無掛鉤週轉指標的地塊,不得改變土地用途。(記者郄建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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