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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張女士問:2007年,我與前男友相戀,2008年我倆決定共同出資買房作爲婚房。他出資14萬元,我出資17萬,還辦了房產證。但是,現在我倆已經分手,房屋分配及增值部分分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請問,我該怎麼辦?
重慶漢尊律師事務所劉娜律師答:張女士可以起訴至法院。根據《物權法》第103條,張女士與前男友共同出資購買的房屋,屬於二人共同財產,共同財產及增值部分,均可按照出資比例的份額,進行分割。
今日,重慶漢尊律師事務所律師繼續作客重慶晚報,爲讀者解答法律問題,諮詢熱線63907301,或到重慶晚報接待室與律師面對面交流。(記者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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