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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程先生第十次到位於盤龍城的領袖城樓盤,終於看到了一份《建築工程竣工備案表》複印件,備案日期是2011年3月30日,這個日期距離他購房合同上的交房日期已過一年。可開發商拒絕按合同規定賠償違約金,“要賠也只按合同規定的一半賠。”
2009年9月,在漢打工近10年的程先生在盤龍城領袖城購買一套商品房,總價72萬餘元,合同寫明2010年3月28日交房,交房時需水、電、天然氣等具備開通條件。
2010年3月28日,程先生並未接到收房通知,到售樓部詢問,得到的回答是天然氣還未驗收,暫不具備交房資格,並請程先生放心,相關的賠償會按合同執行,即逾期超過90日後,自約定的交付期第二日起到實際交付日止,按日支付房價款的萬分之0.5作賠償金。
此後,程先生幾乎每個月到領袖城“報到”一次,昨日,程先生再次來到領袖城要求收房。根據要求,業主收房時開發商應提供《房地產開發建設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合格證》、《建築工程質量認定書》、《建築工程竣工備案表》、《商品房面積測繪技術報告書》等,且必須是原件。然而,程先生看到的僅有《建築工程竣工備案表》,而且是複印件。
程先生說,領袖城派出的“談判”代表開始稱其房子不存在違約,是程先生自己不來收房。在面對《建築工程竣工備案表》上的發證日期後,又拿出另一套說辭:“賠償只能賠合同約定的50%。否則,自己找其他途徑解決。”
程先生非常憤怒:“在有這麼明顯的交房違約事實面前,開發商視合同如無物,毫無顧忌地損害消費者權益。”
程先生透露,同樓盤有業主表示,當時爲了儘快收房入住,接受了違約金只收一半的“不平等”條款。(記者馮欣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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