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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家房地產經紀公司受委託出租一套新房過程中,房屋由臨時用電改爲購電卡用電,但是房屋的主人卻一直拒絕交付電卡,導致房屋斷電,租戶無法正常生活。爲此,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訴到法院,要求房主小張立即交付購電卡。
據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訴稱,2009年8月13日,張先生爲其16歲的孩子購買了坐落於豐臺區曉月八里1號樓的房屋一套。同年9月6日,張先生作爲孩子的監護人與房地產經紀公司簽訂《房屋委託代理協議》,將房屋委託經紀公司代理出租或佔有使用。涉案房屋所在的小區自入住之日起,小區居民一直使用臨時用電,2011年1月下旬,小區物業組織業主統一安裝了電錶,配發了購電卡,小區居民停止使用臨時用電,開始持卡購電。但張先生及其子小張既不購電亦不向中介公司交付購電卡,導致房屋斷電至今,屋內住戶無法正常生活。
房地產經紀公司認爲,小張作爲房主拒絕向其交付電卡的行爲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故訴至法院要求判令小張交付購電卡,並承擔本案訴訟費。
目前,本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記者劉可通訊員胡海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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