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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後,商品住房價格申報一經確定將不得上調,老百姓發現有違反規定的可撥打電話舉報。日前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和成都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聯合印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商品住房價格監管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商品房價格不得高於同時期同地段同品質樓盤成交均價,而且價格一旦申報就不能進行上調。”《通知》明確商品住房價格實行申報備案管理,商品住房的申報價格一經確定,不得上調,同時,《通知》還對外公佈了社會監督舉報電話12358,86280417。凡發現商品房經營者在銷售商品住房中有違反《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等有關規定的,可撥打公開電話舉報。
一房一價 商品房價格確定後不得上調《通知》規定,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預售方案中申報價格應按套明碼標價、“一房一價”,而申報的平均價格不得高於同時期同地段同品質樓盤成交均價;售房價格優惠幅度應在預售方案中明確。商品住房的申報價格一經確定,不得上調;實際成交價格不得高於申報價格;現場公示價格應當與成都透明房產網上公佈的相應申報價格一致。
《通知》明確,商品房經營者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後,在10日內將預售方案中的申報價格明細報送縣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備案。進行商品住房現房銷售的,在商品住房買賣合同網上籤約前,應向房產和價格管理部門申報商品住房銷售價格,方能進行商品住房買賣合同備案。預售樓盤和現房銷售樓盤在中心城區的,其申報價格明細報市發改委備案;預售樓盤和現房銷售樓盤在其他區(市)縣的,報所在區(市)縣發改局(物價局)備案。
此外,爲避免“捂盤惜售”,此次要求商品房經營者對取得預售許可或者辦理現房銷售備案的新建商品住房項目,要在10日內一次性公開全部銷售房源,並嚴格按照申報價格明碼標價對外銷售。商品住房銷售現場應當標示房屋的可售、訂購、擬定合同、已籤合同等狀態,應當按照《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第十條、第十一條要求明確標示與商品住房價格密切相關的因素、公示有關收費。銷售現場的醒目位置應當放置標價牌、價目表或者價格手冊,有條件的可同時採取電子信息屏、多媒體終端或電腦查詢等方式。採取上述多種方式明碼標價的,標價內容應當保持一致。
價格虛高 市民隨時可以進行舉報商品房定價申報以後就不能上調,那麼會不會導致定價就過高呢?《通知》規定,房產管理部門、價格主管部門發現商品住房申報價格虛高的,應責令其按規定下調申報價格,拒不整改的,按價格欺詐予以處理;對實際成交價格高於申報價格的,不予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對有擅自調高售價、公示價格與申報價格不一致等違規情形的,可關閉該項目商品房網上籤約系統,責令停止銷售,情節嚴重的,可收回預售許可證,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價格法》的相關規定依法處理。
同時,對商品房的價格管理將多部門聯動,房產管理部門定期將商品住房銷售異動監測中的相關信息抄送價格主管部門,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查處在房地產開發、銷售和中介服務中的價格欺詐、哄擡房價以及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等行爲。價格主管部門應依法對商品房經營者執行明碼標價和收費公示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市民如果發現商品房經營者在銷售商品住房中有違反《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等有關規定的,可撥打12358,86280417舉報,由相關部門依法嚴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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