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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3月底,很多地方都出臺了房價調控目標。在需要達到的“當地經濟發展目標”、“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速度”、“居民住房支付能力”三個指標中,大多數城市都盯住了前兩個指標,而忽略了最後一個指標。而且,只有北京提到“穩中有降”。於是,輿論普遍質疑各地的房價調控目標名爲限價,實爲催促漲價。
好在長春和重慶提到了“居民住房支付能力”。3月30日,長春公佈了“新建住房房價收入比控制在5.8以內的合理區間”、與居民支付能力掛鉤的指標。4月3日,重慶市長黃奇帆將2月15日出臺的“三個不超過”目標進行新表述,其中之一爲主城區雙職工家庭平均六七年收入能買套普通商品房(60~70平方米)。
首先,“房價收入比”較之前的一些房價漲幅“不超過”等指標在表面上更接近於居民的支付能力,“雙職工7年買房”的標準比掛鉤GDP、人均可支配收入更加有調控的誠意,也更能給人以希望。但是,此前各地出臺那些“不超過”指標時,就被質疑爲不希望房價下跌,因爲各地仍然依賴於土地財政,不可能改變對高房價的嗜好。那麼,從這個角度來說,即便房價調控的落腳點放在“房價收入比”和“居民支付能力”上,即便提出“雙職工7年買房”這樣的具體目標,也無法防止某些地方在數據上做文章,以營造調控成功的假象。
比如,如果在“房價收入比”問題上做文章的話,至少有四個方面可以動手腳。第一,目前國際上公認的合理“房價收入比”爲3至6倍,各地完全可以舍“3”取“6”。第二,不同地域、不同性質的房價差距很大,用不同的統計口徑、抽樣方式,可以得出不一樣的統計數據。第三,目前不同就業方式的人羣收入差異很大,不同的統計方法得到的收入水平數據也不一樣。第四,目前收入分配兩極分化現象嚴重,實際上大量的人羣收入遠低於“平均”水平,即使是房價收入比在3~6倍的區間內,很多人還是買不起房子。
所以,光是公佈一個“雙職工7年買房”之類的目標數據遠遠不夠。各地在公佈房價調控目標時,需要詳細公佈當地不同性質的房屋價格水平是多少,成交量是多少,以及不同階層的收入水平、人數是多少,以便社會可以監督是否中低收入人羣能夠買得起60~70平方米的房子。目標細緻化才能顯得有誠意,才能方便社會監督。
其次,房價調控目標還要系統化。即便房價收入比目標在3~6倍區間,如果房價沒有較大降幅,也達不到這個區間。爲了不讓這個房價收入比流於水中月鏡中花,就必須大力提高普通人羣的收入水平,這纔是治理畸高房價的終極手段。這就要靠開闢更多的就業門路、大幅減免企業和個體經營者的稅費、減輕中低收入者的各種“稅、金”來實現。房價調控最終只有通過系統的方法,落實到收入分配問題上,才能得到徹底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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