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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海淀法院民事法庭法官介紹,近年來,因遺囑人立遺囑時的法律意識欠缺致使各法定繼承權利人對遺囑爭端不休的情形也越來越多,尤以拆遷房產繼承爲核心的遺囑繼承案件增加最爲明顯,這些案件導致很多原本和睦的一家人對簿公堂,特別是在清明時節也未令逝者英靈安息。在此,爲避免遺囑日後引發不必要的麻煩和爭議,法官提示,一些遺囑人在欲訂立遺囑時應注意以下3個問題。
遺囑見證人是有條件的
日前,79歲的胡女士因養女與其爭拆遷房屋的繼承權而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決涉案房子由其繼承。但法院最終卻因遺囑見證人不符合法定條件爲由沒有支持胡女士的主張。
胡女士告訴法官,2009年她久病不起的丈夫金某想處理相關後事,因除自己姓名之外不會寫其他字,於是叫胡女士的哥哥和弟弟來到家裏,由其哥哥代筆書寫遺囑,遺囑內容爲:“房子及家裏存款均歸胡女士繼承,與養女無關”,並註明日期,金某、胡女士及其哥哥、弟弟均簽字。
丈夫去世後,養女看到老房子要拆遷,也主張享有繼承權,胡女士感到很氣憤。
最終法院鑑於遺囑見證人不符合法定條件,認定該遺囑欠缺法定要件,未能支持胡女士的訴訟請求。 -
法官提示:
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遺囑人訂立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時都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而見證人應具備如下條件: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與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沒有利害關係;非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本人。
胡女士本人即爲繼承人,不具備見證人資格;胡女士哥哥、弟弟均爲繼承人近親屬,不符合見證人條件,所以法院無法支持其訴訟請求。
口頭遺囑只能立在危急時
今年24歲的小郭是北京某高校在讀研究生,其母親早逝,姐姐與家裏關係不和睦,長年在外不與父親及小郭聯繫。他以父親有口頭遺囑爲由,向法院主張繼承父親在家鄉的待拆遷房產。
小郭的父親於2008年6月住院病危時躺在病牀上,當着小郭及兩護士的面口頭訂立遺囑,表示死後家鄉待拆遷房子歸小郭所有。2008年8月,小郭的父親病情好轉,回到家中療養兩個月後舊病復發住院,於當年10月末逝於醫院。
小郭因其姐姐主張房產繼承權利向法院提起遺囑繼承訴訟,並向法庭提請2008年6月其父親訂立口頭遺囑時在場的兩護士出庭證明。但法院經審理,對小郭的主張沒有予以支持。 -
法官提示:
依據法律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其中,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主要指因病危瀕臨死亡時、因自然災害致使處於生命危險時、在戰爭或遇害時生命垂危等情形下所立的口頭遺囑。但在上述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時,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本案中小郭的父親病情好轉出院回到家中療養了兩個月,該期間其完全有條件用書面等形式訂立遺囑,故先前的口頭遺囑歸於無效,法院對小郭的訴訟請求也無法予以支持。
公證遺囑效力最高
患有心血管疾病的張先生,名下有兩套房產,其中一套待拆遷,因此在兩個子女和繼母之間房產的遺囑分配上一直猶豫不決。
他於2008年至2009年間先後訂立3份自書遺囑、1份錄音遺囑,並於2010年3月份立了1份公證遺囑,將待拆遷房產均歸其妻繼承,另一套由子女共有。
但後來張先生因家庭關係的問題又改變主意,2010年9月訂立了一份自書遺囑,改變了之前的公證遺囑內容。在張先生去世後,繼母與張先生子女就房產繼承發生爭議,雙方訴至法院。
法院沒有認定自書遺囑,而是依據公證遺囑的內容,依法判決待拆遷房產均歸張先生妻子繼承,另一套由其子女共同繼承。 -
法官提示:
遺囑人死亡前可以對遺囑進行變更、撤銷。但必須明確的是:我國目前的公證、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中,公證遺囑因爲由公證機關依法進行了公證,其效力高於自書、代書、錄音及口頭遺囑,故法律規定,公民不得以自書、代書、錄音及口頭遺囑的形式撤銷、變更已經公證的遺囑。(記者王薔通訊員洪竈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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