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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買了3年了,到現在我都住不進去。”提起自己的購房經歷,門頭溝區的康先生搖頭嘆息。爲了討回房子,康先生起訴賣主,要求立即騰房。今天上午,門頭溝法院審理了此案。
康先生今年60歲了,他買的是一處農宅,而且是未通過中介公司的直接交易。據康先生介紹,他和範女士於2008年1月30日簽訂書面房屋買賣合同,購買範女士的房屋,並支付了全部價款,雙方共同辦理產權登記過戶手續。因雙方具有親屬關係,範女士提出暫時借住上述房屋。
2008年年底,康先生退休了,他想回到所購房屋居住,但範女士以種種理由推託。無奈之下,康先生起訴範女士要求騰房,但是,他起訴後,範女士在院子裏突擊建了東房兩大間。康先生要求法院判令範女士立即騰退並交還西房2間、廚房1間及院落附屬設施;立即拆除違章建設的東房兩間;賠償房屋租金損失1萬元。
在法庭上,範女士表示,當時買賣房屋時,雙方約定了她有長期使用居住到百年後的權利,而且康先生至今沒有給付房款,因此,她提起反訴,要求與康先生解除房屋買賣關係。康先生提供了發票等證據,證明其已經全部交納房款,並且辦理了過戶手續,而且有建委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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