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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調控房價,國家應該是動了真格。比如,國務院辦公廳今年1月26日發出的1號文就是關於房價的。在這份被業界稱之爲“新國八條”的通知中,又出現了這樣的句子:“2011年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目標、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確定本地區年度新建住房價格控制目標,並於一季度向社會公佈。”——要求各地制定房價調控目標,這在歷來的樓市調控中似乎是第一次;更令人矚目的是,根據1號文的表述,要公佈房價調控目標的,並不是僅僅是那些省會城市或是房價過高的城市,而是全國600多個城市。
眼下,第一季度已經到了最後一個月;就是最後一個月,也過了三分之二。然而,從媒體的報道來看,公佈了2011年房價調控目標的,只有昆明、貴州、銀川等少數幾個城市,更多城市的房價調控目標則是“千呼萬喚不出來”,這就不得不惹人思量了。
房價調控目標遲遲不公佈,按常理來推論,應該是難以制定。畢竟,國家只是說要定目標,參照標準是什麼卻沒有明確,於是,在已公佈房價調控目標的城市中出現了兩種標準:一種是以不高於全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幅爲標準,比如昆明;一種是以不高於去年全國住房增幅平均值爲標準,比如貴州。
業內人士推測,有城市還會以GDP或者是CPI的漲幅爲參照。更明確的標準則是相比2010年全年該城市的房價漲幅,據報道,鄭州把這個標準定在了10%到15%。——如果住建部能統一這個標準,相信各地也不會如此無所適從。這是原因之一。
難以制定的原因之二,是對調控房價,地方政府可用的手段本來就不多。流動性過剩不是地方政府所能左右的,貸款利率也不是地方政府所能控制的,能使用的,也只是限購、批證這些行政手段。
在通脹當前的大背景下,在樓市越調越漲的預期裏,在部分國人“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小聰明中,這些行政手段的威力到底有多大,恐怕還是要有待觀察。既然手段不多,對自己所能控制的調控目標到底該定多少,自然得多加考量了。畢竟,按照“新國八條”的說法,沒達到調控目標是要被問責的。
難以制定的原因之三,是少數地方政府,拿土地當搖錢樹。據新華社報道,西部某城市年財政收入爲200餘億元,而其年經營土地的收入竟超過了100億元。對這些患上了“土地財政依賴症”的城市來說,調控目標定高了(比如說房價只漲2%甚至不漲),開發商不買賬,土地賣不動,自然是無法大興土木提高GDP;調控目標定低了,房價漲得太快,不僅老百姓不買賬,相信國家也會對這樣“頂風作案”的城市問責。
說了地方政府的這麼多難處,也就不難理解他們對公佈房價調控目標爲何集體採取拖延的態度。但千拖萬拖,國務院都發話了,自然要去執行。希望今後公佈調控目標的城市不要你看我我看你形成某種默契,更希望這些調控目標中出現負數——樓價有跌有漲,這是市場的常態,一個只漲不跌的樓市,無論怎麼說都應該是有些病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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