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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租客自稱在出租房內休息時,由於房屋年久失修導致屋頂水泥脫落,砸到自己頭上,兩個多月過後仍然頭暈、嘔吐。他將房主告上法庭索賠,卻拿不出任何有利證據,最終被法院判決敗訴,駁回訴訟請求。
原告劉某2010年年初租賃了被告黃某的房子。據劉某稱,2010年10月,他正在午休,屋頂水泥突然脫落,水泥片砸到了頭上。他前往醫院就診,但兩個多月過後仍不時伴有嘔吐、頭暈等不適。據此,他將黃某告上法庭。
劉某認爲,房屋年久失修是造成自己受傷的原因。按照此前雙方的約定,黃某應當保證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現由於其提供的房屋不符合約定,致使原告受到損害,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故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交通、掛號等費用共計2500元。庭審中,被告黃某辯稱,房屋並沒有任何安全問題,原告並沒有提供其頭部受傷是因脫落水泥砸傷的證據,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請。
西青區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陳述被掉下的水泥片砸傷,但被告否認。加之原告事後未通知被告及左右鄰居,也沒有報警或拍攝現場照片,無相關人證。同時,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書記載原告“自述頭頂部被砸傷2個月,現仍時有嘔吐、頭暈等不適,頭顱核磁未見骨折及血腫,考慮系外傷後遺症”,也不能證明其頭部損傷原因與被告有關。
法院認爲,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現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損害事實的發生,被告亦予以否認,故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綜上,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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