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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讀者李先生打來熱線電話向本報反映,在本市一家房屋中介服務公司簽訂服務協議購買一套二手房。後因賣方違約,李先生未能與房主達成買賣協議。房屋中介服務公司則扣留了一半賣方雙倍返還的定金,李先生向服務公司索要,遭到房屋中介公司的拒絕。律師表示,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服務時經常遭遇商家的“格式條款”陷阱,消費者稍不留神則陷入商家的“霸王條款”,提醒消費者注意。
李先生在本市一家知名房屋中介服務公司簽訂了買賣房屋的服務協議。李先生與賣方達成合作意向,並交付定金後,與中介公司簽訂了三方《房屋買賣中介協議》。賣方由於個人原因終止了交易,李先生則要求賣方雙倍返還定金。但房屋中介公司卻要收取其中一半作爲服務費。李先生表示,雙倍返還的定金是法定賠償金,應該屬於自己。工作人員卻說:“合同約定:賣方收到定金後,中途不得藉故中止賣房,否則加倍賠償定金,中介方有權分享其中1/2的違約金;買方未能如期簽訂合同、付清房款,則支付給賣方的定金不予退還,由賣方與中介方平均分享。”工作人員表示,我們是按合同辦事,所以我們應收取一半。最終,李先生沒能要回另一半的定金賠償。
記者就李先生遇到的問題採訪了天津優法律師事務所康順法律師。康律師表示,房屋服務中介公司與消費者簽訂的“返還的定金,中介方收取一半”的條款屬於“格式條款”,該條款無效。另外,該協議書中的條款“買賣雙方對於此次交易標的所有信息已經瞭解清晰,不存在誤解和不明之處,丙方(即中介方)介紹的信息和提供的資料不作爲交易的依據,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也屬於格式條款。根據房屋中介服務公司的這種“格式條款”,當買賣雙方不能達成交易時,也能收取費用,而一旦中介公司提供了錯誤信息或隱瞞了重大瑕疵或與其中一方勾結損害另一方利益時,卻不承擔任何責任,很明顯這種“格式條款”違反了公平、誠信的原則,對消費者權利構成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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