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是如何確定和調整的?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和樓層、朝向調劑係數按照房屋租賃市場租金水平確定和調整。具體項目的租金標準結合同等地級、同類房屋租賃市場價格,參照項目所在區域的房屋租賃市場指導租金確定和調整。每套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由公共租賃住房經營單位按照管理部門覈定的項目租金標準和樓層、朝向調劑係數確定。
租賃期內,可根據屆時管理部門覈定的租金標準調整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續租期間租金按照屆時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繳納。
能使用租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交納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嗎?
可以。享受廉租住房租房補貼和經濟租賃房租房補貼的申請人可與補貼發放單位簽訂《委託代扣租房補貼交納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協議書》,使用租房補貼交納租金;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申請家庭,可與繳存住房公積金承辦銀行簽訂《委託提取住房公積金交納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協議書》,使用住房公積金交納租金。
申請人繳存租房保證金的標準是多少?
取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補貼資格的家庭不繳存租房保證金;取得廉租住房租房補貼和經濟租賃房租房補貼資格的家庭,按照所承租住房建築面積每平方米100元的標準繳存;未取得“三種補貼”資格的家庭,按照建築面積每平方米200元的標準繳存。
繳存的租房保證金按照同期銀行1年定期存款利率計息,未滿1年的,按照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息。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時,抵扣欠繳租金和違約賠償,一次性結清本息。
承租公共租賃住房家庭還應承擔哪些費用?
承租公共租賃住房家庭除按照合同約定交納房屋租金外,還須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水、電、氣、熱、通訊、有線電視等費用。 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期間能否申請其他住房保障?
已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符合“三種補貼”條件、經濟適用住房或限價商品住房條件的,可按屆時政策提出申請租房補貼或購買保障性住房。
承租公共租賃住房家庭住房情況發生變動對繼續承租有何影響?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限價商品住房的,承租家庭應在所購住房交付使用後2個月內退出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解除;
購買其他住房,不再符合承租條件的,應在其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或協議後2個月內退出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解除;
承租家庭成員接受贈予或繼承住房不再符合承租條件的,應在其辦理房屋接受贈予或繼承手續後2個月內退出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解除。
公共租賃住房的租賃期限是怎麼規定的?公共租賃住房初次承租期不超過3年;需繼續承租的,應在租賃合同期限屆滿的3個月前,向經營單位申請續租。經審覈符合屆時公共租賃住房承租條件的可以續租,每次續租期限不超過1年。租賃合同期屆滿,承租家庭須退出公共租賃住房。
哪些情形視爲放棄公共租賃住房承租資格?
以下四種情形視同放棄承租資格,1年內不接受重新申請:
(一)未按規定選定住房的;
(二)已選定住房未在規定時間內簽訂租賃合同的;
(三)已簽訂租賃合同未在30日內辦理入住手續的;
(四)其他放棄承租資格的情況。
承租期間什麼情況下租賃合同解除?
承租家庭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公共租賃住房出租人有權依法單方解除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並收回出租房屋,同時承租家庭應承擔相應責任。
(一)將承租住房轉借、轉租、空置的;
(二)擅自改變承租住房居住用途、原有使用功能和內部結構的;
(三)欠繳租金累計滿3個月的;
(四)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限價商品住房且所購住房已交付使用滿2個月的;
(五)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其他情況。
對申請人弄虛作假將如何處理?
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戶籍、人口、收入、住房狀況及僞造相關證明的,一經發現,如實記錄其不良信用信息,並按照規定納入天津市個人信用聯合徵信系統。對已取得的公共租賃住房資格要予以取消,騙取的補貼要予以追繳,禁止申請人及其配偶5年內再次申請住房保障。申請人騙租公共租賃住房的,要收回住房。(記者胡曉偉通訊員吳梅朱景旺)
發表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