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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房屋出租做廠房,不料屋頂坍塌還砸壞了放置在屋內的物品,租房者索賠20萬,房主直叫屈。因房屋坍塌造成損失客觀存在,近日,濟寧市中區法院判決房主賠償部分損失共計3.5萬元。
2010年11月,在濟寧市中區太白樓西路一院內,王某租賃的兩間辦公室屋頂突然坍塌,造成王某房屋內的物品損毀,使王某的正常生產經營停止。坍塌的兩間辦公室是租賃李某的,租賃后王某曾對該房屋進行裝修,做了吊頂、隔段,房主李某又對該租賃房屋進行了維修,屋頂換了葦箔、瓦。坍塌事發後,雙方均未向有關部門報案,對房屋屋頂坍塌的原因及屋內砸壞的物品均未認定。之後雙方因賠償問題協商不成,王某起訴李某至法院。
李某稱,王某的裝修行爲違反了房屋租賃合同中“乙方不得擅自改造甲方的房屋設施”的約定。王某擅自進行吊頂、做隔段,導致房頂受力結構改變,是房頂坍塌的最直接原因,自己不承擔責任。王某則認爲,屋頂突然坍塌,造成屋內物品損毀,致使他的正常生產經營停止,損失慘重,由此向李某提出索賠20萬。
法院一審後認爲,李某不能證明屋頂坍塌的原因系王某吊頂、隔斷造成,故李某應承擔因屋頂坍塌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同時,事發時雙方對當時損壞的物品未予認定,也沒有經有關部門給予鑑定,王某不能提供有效的證據,證明損失物品都是房屋坍塌時損壞的。
鑑於房屋坍塌造成損失客觀存在,根據公平原則,房主李某應對屋內常用的辦公用品按照評估價值予以賠償。法院依法判決李某賠償王某物品損失3.5萬元。(記者晉森通訊員李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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