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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日期被延遲了158天,但開發商說違約天數只有80天,違約金也大大縮水。”南寧市桃花源小區業主李先生說道。而同一期交房的另外7名業主,也遇到了同樣的情況。另外,李先生還發現自己的新房存在多處問題,而開發商又沒能如合同上所說的“最長不超過30天”予以答覆。對此,本報“幫幫團”律師給予瞭解答。
延遲交房又遇違約金“縮水”“我在南寧市桃花源小區買了一套房子,按照購房合同,應在2010年7月31日交房,後來交房時間延遲到今年1月8日。”3月9日,李先生向本報反映。按違約責任條款,除去因天氣、行政、規劃設計、停電停水等原因所扣除的天數外,李先生最後獲得的違約賠償以80天來算。對此,李先生與其他一些業主不滿意。
3月11日,記者與6名業主來到開發商的辦公室,不願透露姓名的財務經理說:“對於違約金的問題,公司正在等領導的賠償方案,暫時解決不了,也不可能一時答覆業主。”隨後,開發商一方的財務、營銷、項目等部門的負責人出面與業主們坐下來商談。
業主提出,對於交房延遲原因以及延遲天數的問題,合同上寫着“日降雨量達到中雨以上並連續兩天以上,導致工期延誤的,可不算在違約天數裏”,具體該如何界定?最後開發商部門負責人承諾3月16日將給業主一個明確的答覆。
“幫幫團”律師(廣西民族律師事務所潘廣偉律師):《民法通則》第155條規定,民法所稱的“以上”、“以下”、“以內”、“屆滿”,包括本數。因此,“日降雨量達到中雨以上並連續兩天以上”的表述,包括“中雨”和“連續兩天”。
“幫幫團”律師(南寧劉晰律師事務所劉柱柱律師):對於其他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的,如果是停電停水原因,則開發商必須出示南寧市相關水電部門的公告;如果是氣象原因,則須有南寧市氣象局出示的能證明在施工期間天氣情況的記錄;而對於行政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誤,也須有市政部門的文件證明。
業主發現新房問題多1月8日,李先生收到了開發商的交房通知。驗房時,李先生髮現房子存在一些問題,當日就遞交了驗收情況反饋表。“直到3月10日,我也沒看到有維修工人過來維修。”李先生說。
3月10日,記者隨同李先生來到他的新房。李先生說:“配套設施未按合同上的要求進行安裝,如安裝有線電視和電話寬帶要預埋穿線管和接線底盒,在公共衛生間安裝普通水龍頭。但實際上公共衛生間裏只有一個堵頭。另外,電視、電話和寬帶系統的線路,也只是拉到室內門口附近的多媒體箱,而不是引到電視所在位置,房屋內也沒有預埋穿線管和接線底盒。”李先生表示,大門、拉門、窗也有一些問題。
對於報修後遲遲得不到答覆的問題,小區物業工程部的周經理解釋:“因爲此前過年放假,加上這一批交的房很多,一時忙不過來。”而對於未按合同要求安裝管線的問題,周經理說:“陽臺上已經有一個水龍頭了,這表明我們按合同完成了。”對於電視線的問題,周經理說:“我們不知道業主將電視放置在哪個位置,不好拉管線。”
“幫幫團”律師(廣爲律師事務所周光偉律師):對於格式條款合同中的約定,如果雙方對約定的理解存在爭議,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當然,對於爭議問題,一方面按常理和習慣去履行,另一方面要以有利於合同履行的方式去解決。建築裝飾和配套設施上是否安裝到位,可以根據設計圖與效果進行對比。如果雙方達不成一致意見,業主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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