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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女士和李女士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在交付35萬元房款後,遇到樓市調控政策無法貸款。張女士遂起訴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除了要求返還房款,她還索賠利息及違約金。昨天,豐臺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張女士訴稱,去年4月12日,她與李女士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並於次日給付35萬元房款。去年4月中旬,政府出臺樓市調控政策,導致名下已有兩套房的她,無法辦理房屋商業貸款。她隨即向李女士提出退款,但對方不退錢,甚至不接電話。張女士起訴要求解除合同,由李女士返還房款35萬元、利息9000餘元,還有違約責任金7000元。
李女士委託代理人答辯稱,張女士的第二套房在三河市,並不影響她當時在北京購房,“她沒有積極申請貸款不能證明無法獲得貸款”。此外,張女士交付的購房款,大部分已經被她用來支付涉案房屋的銀行貸款。張女士要求解除合同將給她造成巨大經濟損失,即使解除合同,也應由張女士支付一些補償,但張女士一方表示無法接受。
案件沒有當庭宣判。(記者劉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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