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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國八條”的出臺導致無法貸款購房,張女士要求退房遭拒,遂將房主起訴到法院。今天上午,豐臺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張女士拿出兩張房產證,證明她名下有兩套房,根據去年4月份出臺的“國八條”,她無法用貸款購買第三套房。但是,依據張女士與房主李女士在“國八條”出臺前簽定的房屋買賣合同,她已經向李女士交付了35萬元的房款。張女士介紹說,因政府出臺新政,導致她貸款失敗,隨即向李女士提出退款,但李女士多次找藉口不退錢,最後連電話也不接了。因此,張女士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還房款及利息,並要求李女士承擔房款的2%至5%的違約責任金。
“她沒有貸到款,並不是受國家政策出臺影響,在國家相關政策出臺期間,她仍然能繼續履行合同,但她因爲自身原因沒有獲得貸款,以不可抗力理由要求解除合同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李女士反駁了張女士的說法,並聲稱,如果解除合同,會對她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因此,既使解除合同,也應由張女士承擔合理補償。此案未當庭宣判。 (記者楊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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