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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周先生:2001年,我買了一套房屋,2009年我因欠王軍錢,法院裁定將房屋抵給了王軍,王軍拿到房產證後立即將房屋通過中介賣給了鄭峯。王軍、鄭峯及中介三方簽訂的中介買賣合同約定:“房屋轉讓成交價爲100萬元,此價格包括屋內現有入牆固定裝修、附屬設施及大修”。並約定買賣雙方三日內辦理過戶。現鄭峯發現該房屋未交大修基金,請問,該房屋大修基金應由誰承擔?
江西華特律師事務所黃金如律師:你說的“大修基金”是房屋維修基金,它是在房屋保修期滿後,專門用於物業小區內業主共用部分、共用設備、共用設施維護維修的專項基金,例如:樓房的內外承重牆、樓頂樓板、電梯等的維修,必須專款專用。該資金必須在辦理房屋產權前,交到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代管,設立專門基金賬戶。也就是說,商品房在未交納房屋維修基金前是辦不了房產證的。買賣二手房,原先交納的維修基金隨產權人的變更,而順轉給買房人,買房人不需再交納。本案中的買房人發現此房屋未交納維修基金,可請求房管部門向開發商追討。你、王軍與鄭峯均無義務交納此房屋的維修基金。(記者劉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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