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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讀者廖小姐致電本報反映,她從原業主謝某的手中轉租門面,但還未與其簽訂轉租合同就將轉讓金支付給他,結果謝某拿到錢後就消失了,只留下一張無用的租賃合同,廖小姐不僅門面沒租到,還被騙了幾萬元。據廖小姐介紹,她看中了河濱公園瑞花巷的一間門面,準備轉租過來做毛衣生意。3月3日,她與幾個朋友來到該門面處與租房人謝某商談轉讓事宜,並要求叫上房東一起。謝某告訴她,房東沒在,合同約定謝某有權將門面轉租給別人,而房東無權干涉。爲讓廖小姐相信,謝某將自己與房東簽訂的租賃合同拿給了她。廖小姐看後沒什麼異議,只是覺得合同年底就到期,不知道能不能續簽,謝某當時保證一定可以續簽,於是廖小姐就將55080元的轉讓金交給了謝某,並約好晚上一起去找房東籤轉租合同。
當天晚上,他們一起來到房東家商量轉讓事宜,房東也同意將門面轉租給廖小姐,但是年底合同到期後他就要收回門面不再出租。“你不是保證可以續租嗎,如果只能租幾個月我就不租了。”廖小姐質問謝某,並要求退還她支付的轉讓金。謝某藉口出去打電話,就沒再回來。廖小姐感覺自己被騙了,立即報警,警方告訴她只能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當天深夜謝某悄悄返回將店內值錢物品全部搬走,並將手機關機,就此消失。
廖小姐找到律師求助,得知必須找到謝某本人才能起訴他,不然無法解決此事。但謝某已經不知去向,廖小姐非常無奈。“我們每天都在到處打聽,但已經找不到他了,門面沒租着,還被騙了幾萬塊。”廖小姐希望以自己的經歷提醒廣大市民,未簽訂合同時一定不能先付錢,以免上當受騙,“房財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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