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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通過一紙《房屋預約買賣協議》,葉先生購買了藍先生在集美的一處房產,但由於房屋權屬變更問題,有3萬元餘款至今無法付清。如今,房子要拆遷了,因此引發的糾紛,導致當事人提請廈門仲裁委員會予以仲裁。
這究竟是怎麼回事?
住了10年 還沒過戶
作爲當事一方的葉先生,由於人在外地,就將此事委託給大姨子鄭女士全權處理。近日,鄭女士嚮導報記者介紹了事情經過。
2000年的時候,經介紹得知,藍先生在集美有套房產要出售。不久,妹夫葉先生湊足了購房款,總價14.8萬元。
當時是藍先生來辦理的,還有見證方在場,雙方很快簽下了一份《房屋預約買賣協議》。從鄭女士出示的協議來看,上面有藍先生和葉先生的簽名和手印,還有見證方簽字,此外藍先生還收到了首付款9.8萬元。一段時間後,葉先生再次向藍先生支付了房款2萬元。
由於房屋產權證始終沒有辦下來,因此無法完成房屋產權過戶,按協議約定,末期付款即購房餘款3萬元,始終未予付清。
“我們是很想把這錢付掉的,但他們的產權證一直辦不下來。”鄭女士說,他們在這套房已住十年。
要拆遷 賣方反悔了去年,這套房產所在樓房要拆遷了,房產交易仍未完成。去年9月初,在鄭女士最後要去簽訂拆遷安置協議的時候,糾紛出現了。藍先生一方拿着相應的票據,到拆遷辦登記,稱房子的產權仍是他的,鄭女士代理的一方只有使用權。
“到現在,我們才知道,藍先生有這套房子的購買發票。”鄭女士說,“我們讓藍先生給發票,我們就支付尾款3萬元,但他們說現在交易要加錢了。因增加的錢數額挺大,我們接受不了,只好提請廈門仲裁委員會予以仲裁。而藍先生也向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解除合同,理由是他認爲雙方簽訂的只是預約買賣協議,而不是房屋買賣合同,現在房屋要拆遷了,預約買賣的房屋不存在了,雙方簽訂的協議應該解除’。”
對於鄭女士的說法,導報記者聯繫了藍先生一方,希望進一步覈實鄭女士的說法,但藍先生只是說:“現在都要仲裁了,我們不方便接受採訪。”
律師說法福建嘉鎧律師事務所許建義律師表示,就本案而言,雙方簽訂的雖是未取得產權證的二手房買賣預約協議,但該預約協議不但具備了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且出賣方也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並把該房屋交付買受人實際執掌、使用。故該預約協議應認定爲商品房買賣合同,且應予繼續履行。而預約協議項下的房屋涉及拆遷,只是一種權利形式的轉換。因此,賣方收取房款餘款後,買方享有房屋權利形式由產權證變爲安置補償。海峽導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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