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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消費者協會副會長劉俊海在介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改趨勢時,提出這樣的觀點:建議對三類產品建立消費者冷靜期制度,即後悔權制度,其中包括購房購車等交易額巨大的購買行爲,原則上讓消費者在合理期限內可以無條件退貨。消費者後悔權是消費者知情權、選擇權的延伸,通常是指消費者在購買商品後的一定時間內,可不需要說明任何理由,把商品無條件地退回給經營者,而不承擔任何費用。
作爲大宗消費的購房,倘若能在“合理期限”內無條件退房,這無疑讓消費者看到了今後能和開發商擁有對等權利的希望。
我們也可以看到,隨後,天津、深圳等地的房地產開發商紛紛適時地推出“買房享有後悔權”營銷之舉,這一看似讓買賣雙方權利對等的維權之道再一次成爲樓市熱議的焦點。就當前樓市而言,消費者買房後出現主體質量或實際宣傳不符等問題無疑是買賣雙方發生爭議的主要原因。
給消費者一個冷靜期讓其甄別真假對錯,也更利於消費者理性消費。其實,早在“買房後悔權”言論提出之前,廣州樓市就曾經有過“無理由退房”的銷售方式,雖然是營銷手段,但也是開發商給買家信心的一種表現形式。特別是在今年樓市走勢撲朔的敏感時期,“買方後悔權”無異於一張“護身符”。不過,專家認爲,實行購房後悔權,保護消費者的出發點是值得肯定的,但或許也會被賦予一定的“惡權”:導致房產炒家和投資機構的大規模行動,進而擾亂房地產市場的現有秩序,甚至變爲房產商製造假象的工具。另外,即使是“後悔權”也最好明確出時間段,否則這樣大宗複雜的交易,太過隨意對開發商也必然造成影響。有“合理期限”的界定,這樣無論是對買方還是對賣方都更公平些。
“後悔權”制度雖然是以保護消費者弱勢羣體地位爲主導,但更是爲了倡導和建立一種理性的消費和公平有序的市場秩序。對於消費者而言,“後悔權”制度的產生可以促使經營者如實反映商品特性,消費者也可以根據真實信息選擇合適商品;對於開發商而言,“後悔權”會將不注重商品質量及信譽的經營者逐出市場,並在消費者心目中建立起良好的信譽。由此,開發商及消費者都可以從後悔權制度中獲得相關的利益,因此“後悔權”制度擁有着現實存在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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