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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先生與王先生夫婦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但當雙方約定辦理首付款手續及面籤手續時卻遭到了賣主王先生的當場拒絕,張先生認爲夫妻倆構成違約,起訴至順義法院要求支付違約金14萬餘元。
張先生於2010年9月通過房產中介簽訂合同,以120萬元的價格購買王先生夫婦房屋一套。9月13日,他帶齊首付款到中介門店辦手續。萬沒料到,賣主夫婦當場拒絕出售房屋。9月29日,張先生再次與對方確認是否履行合同,夫婦倆仍舊拒絕出售。張先生要求判令解除房屋買賣合同,王先生夫婦返還定金3萬元,並支付違約金14.1萬元。
王先生、李女士夫婦辯稱,是李女士想出售此房屋,但王先生明確表示不同意賣。結果李女士私自與張先生及中介簽訂買賣合同。由於王先生是房屋登記的所有權人,李女士未經丈夫同意,張先生和中介也明知王先生不同意賣房,3方仍簽訂相關協議。中介欺騙李女士和張先生,說只要李女士簽字就可以辦理貸款和過戶手續。王先生、李女士夫婦認爲,在王先生不同意,李女士存在重大誤解,房產中介存在欺詐行爲的情況下,協議是不發生法律效力的。目前此案正在審理中。 (通訊員楊旭池紅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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